拆迁被安置人享有什么权利(拆迁被安置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拆迁安置人一定有居住权吗
有。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列得知,居住权是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且只能作为居住的用处,不能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是无偿的。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有。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用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拆迁安置补偿索赔的标准有以下几项: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拆迁户的权利有什么
1、知悉拆迁情况的权力;
2、获得补偿的权利;
3、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5、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
7、申请鉴定权;
8、申请裁决权;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有什么权益
法律主观: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需当事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虽然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机会。为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在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未与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房屋拆迁补偿与搬迁补偿、停业损失等在承租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参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即便在知道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也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将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事宜推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解决。而被拆迁人则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者搬迁补助以及停业损失之后认为承租人应得的补偿应自行向拆迁人主张而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认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便显得至关重要了。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哪些
当您的房屋被征收时,您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您知道吗?这些法定权利可能直接影响着您最终的补偿选择、数额已经是否拆迁的问题,为保障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为您做出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在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直接随着征收决定作出而转移,在您签订协议并获取补偿安置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直属于您自己。
2、知情权
政府实房屋征收中,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内容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3、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对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规划、计划、立项等文件、如果需要了解的,可以向相关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4、确认权
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房屋征收评估丈量结果应当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5、参与和发表意见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经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申请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权
未经登记建筑即无证房,并不是一律不予补偿,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7、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被征收人认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相关部作出其他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8、投诉权
对于相关部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行为如: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有权发证机关举报,由发证机关予以处理。
9、获得补偿安置和选择补偿方式权利
您的房屋被征收,你有权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事项获得补偿安置。
同时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安置的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0、住房保障优先权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1、评估机构选择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12、复核鉴定权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身亲复核,房屋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安置房发生房改房安置人权利
拆迁安置房发生房改房安置人的权利包括:
一、享有安置房的使用权,可以拥有安置房的使用权,使用安置房的时间不受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使用。
二、享有安置房的所有权,安置房属于拆迁安置户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置,以获取经济收益。
三、享有安置房的租赁权,拆迁安置户可以把安置房出租给第三方,以获取收入。
四、享有安置房的抵押权,拆迁安置户可以把安置房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以满足实际需要。
五、享有安置房的拆迁补偿权,拆迁安置户可以要求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拆迁补偿。
六、享有安置房的维修权,拆迁安置户可以要求政府为安置房提供维修服务,以保证安置房的正常使用。
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拆迁 律师 认为作为被拆迁人应该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的各种全力和职责,也要熟记自己的各项重要权利,不至于在一些时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自己的一些权利受到侵犯而没有发觉,最后导致自己拆迁利益受损。其实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可以分成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大类。 一、被拆迁人主要的实体权利 (1)所有权;房屋 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其中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被拆迁人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完整的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程。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 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此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二、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 知情权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参与到征地拆迁的重要保证。知情权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各种拆迁征收公告等方式落实。 (2)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同样要要保障被拆迁人听证的权利。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可知,在 征地 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和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3)选择权 法律规定,安置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4)对评估结果异议权 根据《评估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收到评估结果后10内,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诉讼 权利 征地拆迁是有权行政机关一系列行政行为的集合,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征地批文,用地规划等行为不服都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6)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以被拆人有权利,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我们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利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被拆迁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只是最基础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该如何充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农民土地被征收时享有哪些权利,国家征地工作的程序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0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编辑本段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在各个阶段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1、预征知情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二、听证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迁人均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从590号令可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也知道自己享有听证权,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认为即使举行听证会也是行政机关和村委会的一言堂,走个过场、形式而已,都漠视放弃了。
三、评估机构选择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评估不是必经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590号令的规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征收,其评估机构可能直接是由征收人私自指定,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和被征收人自己预估的有很大出入。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屋已经被评估并且评估结果偏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享有异议的权利。即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迁人遭受逼签等行为,对被征迁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被征迁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拆迁案有打官司需求的可以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央视CCTV12《律师来了》栏目金牌合作伙伴,创始合作人为周旭亮和任战敏。自成立以来,北京冠领房屋拆迁律师团队一直专注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环境保护等领域。冠领律所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客户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