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债权凭证特征有哪些
债权凭证特征如下: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债权凭证的内容有哪些
债权凭证的内容有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2、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
3、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4、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5、债权凭证的期限。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债权凭证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债权凭证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
2、发放期限不同
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3、结果不同
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发放条件不同
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债权债务凭证有哪些
债权债务 凭证主要是法院裁定书、票据、存折、债券等。 债权凭证一般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 强制执行 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执行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的凭证; 债务 凭证一般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商业 本票 、商业 汇票 、银行券、国库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 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有权利就有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企业在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手段时,行使其权利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这里要注意,如果票据超过了期限,持票人会丧失票据权利。追索权也叫做第二次请求权,因为是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付款之后才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持票人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对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是可以不按照先后顺序向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的,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行使追索权,这方面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不是可以任意行使的,持票人要取得款项,要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取得的见票即付的汇票需要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持票人取得的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要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另外汇票和本票的票据权利是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的票据权利是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进行行使;因此为了防止丧失票据权利,要注意相关票据的权利行使时间。
票据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偿还义务、像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都需要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负有付款清偿义务。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电子债权凭证的付款义务人包括哪些
电子债权凭证的付款义务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付款保证人。
1、债务人(Debtor):即借款方或发行方,是发行电子债权凭证的一方,承诺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偿还债务。
2、保证人(Guarantor):在某些情况下,有第三方提供担保,为债务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进行偿还。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有代位权、撤销权、债权转让、免除债务。其中,代位权与撤销权是为了保障实现债权所设的权利;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免除债务是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管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凭证包含有哪些内容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二、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三、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四、债权凭证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五、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