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诉权和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诉讼与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诉和诉讼和诉权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诉与起诉。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诉与诉讼。诉与诉讼是有区别的,不能混用。首先,两者的形态不同;其次,诉讼的内容远比诉的内容丰富。当然诉与诉讼也有联系,即诉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诉讼的全部内容。可见,诉讼与诉在概念上仍然是种属关系,诉包含在诉讼的内容之中。司法实践中将两者混用,主要原因在于把诉与围绕诉所进行的种种活动及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等同起来。 诉与诉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为: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权利或者权能。其次,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则处于静态。第三,诉是具体的,而诉权则是抽象的。两者的联系主要为:首先,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其次,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具体如下:
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
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
3、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执时,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以保证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法律赋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诉权和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在诉讼过程当中需要遵守的相关程序问题,而且是民众在行使诉权以后,相应的诉讼权利才会依法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诉权与诉讼权力的区别
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执时,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以保证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法律赋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诉权和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拓展资料: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实体诉权与程序诉权是紧密联系的,权利主体从法律关系发生之时起,就享有实体诉权,但要实现这种权利,还必须同时具备程序诉权,法律才能够受理和进行审判活动,二者具备,权利人即可胜诉。
参考链接:诉权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