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4)效力不同。
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2、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主体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主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记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和有效一样吗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生效即有效。但是,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取决于主体之意思表示的成立与生效,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生效是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对行为主体或者当事人的约束力,是一种事实判断和法律认可及真实性认定,但不等于法律肯定性保护;有效则是指法律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不仅认可,还是一种支持和保护,它是纯粹的价值判断和合法性认定。与成立相对的是不成立;与生效相对的是不生效、待生效、失效;与有效相对的是无效、可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其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是有相应条件的,具体如下: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效发生,是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目的的关键。但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具备完全有效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因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健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受影响。因此,民事法律行为除有效外,还包括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形态。
三、哪些是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下列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某种行为会产生法律的效力,行为的作出即为成立,行为是否有效为效力,那么可以认为行为成立后即生效吗,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事实的认定。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是一种法律的评价。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之间是没有时间间隔的,只在法律行为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形下,才出现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能生效的情况。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记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二、法律行为成立有哪些要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其生效,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看成两个阶段,分别是成立的要件,二是生效的要件,只有两个要素的条件都满足即法律行为完成。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 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关系?
民事法律法律行为中的成立与生效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记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行为
请教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三者之间的关系
律师解答:
其一,二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二者在发生作用的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为才能够生效,所以,从理论讲,即使在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场合,成立与生效也是具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如附条件、附期限等法律行为中,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差别是明显的。
其二,价值取向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问题,其本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一种效力评价,是一个价值判断。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一般秩序及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该行为即为有效,反之无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价值判断的内容不一样,那么,法律行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无效的内容也就不同。即使相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也不一样。如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在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欺诈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诈手段而主张该合同为无效。而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不同。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该行为并不因为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效。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乃是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础意思表示进行内容补充,或者说,为私法自治得以进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个完整内容补充的途径。如果缺少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法律行为的内容就没有补正的途径。一个有内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的结局。在实践中,就会造成大量无效法律行为的存在。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从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补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顺利进行。下文将对此详述。
其四,从合同解释方法上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既然是一个事实,事实的不存在当事人可以补正,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当事人交易的正常进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补正。但由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国家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种评价,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补正,当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是否撤消与追认的意思表示。
其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有不同。如果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如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行为的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法定事实如登记与交付作为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与生效要件学者争议很大。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加分离的法律行为一体性的立法例中,区分二者理论意义不是很大。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中,对二者在法律行为中的区分,关系到法律行为的一体解释与责任的承担问题。我们认为,登记与交付作为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为佳。
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要以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基本区别为前提。如上所述,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支配的领域,而法律行为生效是法律的效力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领域。也就是说,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支配的范围内,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反之,则为生效要件。登记与交付仍然是当事人控制、支配的范围内,可以看出,登记与交付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应有之义。但登记与交付作为当事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规定其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法律对以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第二次效力评价,其并不没有否定登记与交付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答案】:(1) 联系: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两者都需要有具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的一般要件和形式、交付实物等方面的特殊要件,只是要求各不相同;
(2) 区别: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生效是一个价值问题,法律行为成立后不一定生效,还要经过法律的评价后才能确立其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对于主体、意思表示和标的的要求更为具体和严格。应从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特殊要件等方面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