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什么叫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分析: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判决和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什么错误,则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只能是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提起。
(3)有权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应当依照的诉讼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再审的提起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再审的提起阶段中,因为启动主体的不同,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明显差别;再审的审理阶段中,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应根据原审的审级和再审法院的级别,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2、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
3、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再审提起成功的标志,是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审判监督程序自此进入再审审理的阶段。在裁定提起再审的同时,一般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5、审理再审的法院一般为提起再审的法院。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将案件交给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或者交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6、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当事人再审请求范围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
扩展资料
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若原来是二审生效,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应当依照二审程序进行,所作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审理期限方面,对于所有再审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能超过六个月。
对于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具体如下:
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_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3、对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_。原系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或抗诉;原系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对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提起再行审理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叫做什么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主要有: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一、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的解释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针对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简易程序是主要是针对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适用的程序。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流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排期开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5.开庭审理。
三、开庭审理包含的流程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反各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提出再审申请;
6、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做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什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民事 诉讼 审判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1.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有什么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因为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审与审判监督程序,分别是什么样子的?
这彻底是两种程序流程相同之处:
1.程序流程都基本相同,除开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是普通程序。2.开庭审理阶段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1.打开一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流程的标准不一样,一审只规定有起诉状,确立的起诉行为主体,确立的诉请及其客观事实与原因,也有一些基本上直接证据原材料就可以打开;而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务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要求才能够,大部分便是发觉新直接证据足够打倒原判,一审、二审程序流程不正确或是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状况等。
2.一审的裁定不必定起效,假如在要求期内内没有起诉,一审判决才会起效;而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打倒的是早已起效的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流程一般都是会传唤,即上一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而一审基本上便是底层人民法院或是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发觉在评定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上确实有不正确,依规提到并对案子开展再次审理的程序流程。它又称之为再审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和检察院履行审理决定权和履行检查决定权造成的再审程序和被告方履行诉权申请再审造成的重审。前两种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后一种称之为被告方申请再审程序流程。从理论上讲,前两种和后一种通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有益于提升最高法院对地区各个人民检察院,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对下属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审理工作中的监管,及时处理审理中存在的不足,改善审理方式方法和风格,提升审理工作人员的素养。
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区别:
1:特性不一样。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流程,归属于一切正常的庭审程序,是2个不一样的审计;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审计,仅仅庭审程序的独特环节。审判监督程序流程与二审程序流程尽管全是为了更好地确保裁定、判决的准确性,改正原裁定、判决不正确的程序流程,可是第二审程序流程是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并未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的案件审理,是一审案审的再次,是民事诉讼的审核。审判监督程序流程并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的再次开展,只是依规对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确实有不正确的裁定、判决的再度案件审理。
2:案件审理的目标不一样。第一审程序流程案件审理的目标是被告方中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纠纷案件,是处理她们的异议。第二审程序流程案件审理的目标,是第一审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并未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是对这一案子再次案件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是对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的案件审理,无论是一审判决、判决,或是二审裁定、判决,只需是确实有不正确的,都能够作为重审的目标。
3:提到案件审理的行为主体不一样。有权利提到第一、第二审起诉的,是对此案有实体线权利与义务的人,包含上诉人、被告、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利提到审判监督程序流程的是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和检察院。被告方还可以明确提出重审的申请办理。
4:提到的时间不一样。提到第一审程序流程,受实体法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定,超出时效性,无书面通知的,不可提起诉讼。按第二审程序流程提到起诉的,务必在第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的法律规定上诉期内提到。提到审判监督程序流程,不会受到时间限制,发觉裁定、判决有不正确,随时随地能够明确提出。可是,被告方申请再审的有2年时效性的限定。
5:提到的原因不一样。提到第一审程序流程的原因,是起诉人觉得自身的民事诉讼利益被另一方侵害或是发生了异议;提到第二审程序流程的原因,是对第一审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裁定、判决不服气;提到审判监督程序流程的原因,是觉得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裁定、判决确实有不正确,或是觉得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