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的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数量、方式交付标的物,并向买受人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承担交付费用。出卖人履行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应依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定。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效力主要表现在买受人有拒绝给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赔偿请求权。
(3)标的物品质的瑕疵担保义务。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履行说,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违约,应承担不适当履行责任。买受人的义务有:
(1)给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当事人事后可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在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标的物,买受人应按约定及时受领,否则买受人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偿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拒收,但在出卖人没有临时保管义务的条件下,有暂时保管义务,并立即通知出卖人收回或者补交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出卖人具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义务;买受人具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并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买受人义务应当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权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
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1. 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 合同 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2.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几种
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
1.一次性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 房地产开发 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3.其他方式
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三、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符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等无效情形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主观: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1、支付价款。2、验收标的物。买方的权利:1、受领标的物。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卖方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卖方的权利:1、取得相应的货款。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简答题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验收标的物。
2、买方的权利:
(1)受领标的物;
(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
3、卖方的义务是:
(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
(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4、卖方的权利:
(1)取得相应的货款;
(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简答题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价款支付。
一、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四、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 的买受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时,按约定方式、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还有按约定提货的义务。其他义务要看合同是否有特殊约定,比如提供担保的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