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做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零八条提出了违约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合同索赔的类型和处理方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违约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当事人相对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类。
1、在债务人方面的违约行为。
现实违约,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主要发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
现实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即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即债务人客观上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现为迟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时间违约;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数量违约;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质量违约。
先期违约,即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考试大|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针对此种情况,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在债权人方面的违约行为主要指债权人迟延受领标的物。
违约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违约方不能举证有免责事由存在。
免责事由分为约定免责鬲和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由双方在订立合同约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对免责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定免责事由分为不可抗力和特别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乱暴乱。
特别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也对法定免责事由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这是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违约责任承担上的重要区别,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倍返还))
限制规则: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三)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四)《民法典》第580条——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认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增加了违约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并非因合同解除才产生,损失赔偿的对象是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都是违约的救济措施。因而在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失赔偿可以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应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赔偿包括三种: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违约赔偿包括恢复原状
1、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手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衣服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
2、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二)合同违约赔偿包括金钱赔偿
违约后进行合同违约赔偿如果想要恢复原状,实际生活中比较困难,所以可以进行金钱赔偿,这样的话简便易行,是合同违约赔偿的主要方式。
(三)合同违约赔偿包括代物赔偿
违约后进行合同违约赔偿选择金钱赔偿时,如果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但是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也就是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二)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签协议违约了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签订协议后,一方违约会导致法律责任。如果双方没有在协议中规定违约金等条款,则根据中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其他可能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问题。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违约金进行限制或者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依照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此外,除了违约金之外,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其他可能的法律责任。例如,被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能面临商业信誉受损、名誉下降等负面影响。
如果违约方无力支付违约金,应该怎么办?如果违约方无力支付违约金,则被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违约方的财产可能会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以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
签订协议时,应当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并对可能的违约情况进行预判和防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违约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
不按合同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什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
5、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什么?
我国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有以下法律规定: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3、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
法律分析: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金钱债务未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分为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二、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属于嗣后不能履行,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为迟延履行,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明确规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带人催告”原则,如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如果约定的是一段时间,则期间的末尾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上述原则,存在例外。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依《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的债务之外,“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参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债权人不去催收,债务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经过而陷于迟延。须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采取了债务的额“债权人往取主义”原则,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未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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