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法律依据有哪些(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那么您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
(三)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四)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本身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实际行使的过程中,要求能够做到依法行使,若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个时候就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也就是我们说的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主观: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有: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