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要如何行使(担保人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民诉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如何行使一年先诉抗辩权
行使一年先诉抗辩权: 1、保 证人 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 债权人 为受任人向主 债务人 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 债务 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 强制执行 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3、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为:由一般保证人行使,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等,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法律主观:
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呢 1、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 强制执行 ;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 ,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2、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3、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 民法典 第52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是债务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抗辩权的类型有很多,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每一种抗辩权具体成立条件也不一样,但是都要符合双方互相负有债务、一方债务履行出现问题等条件。抗辩权行使后,合同履行中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 法律知识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先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在作出判决前提出抗辩,并将其成立作为判决的前提;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在案件未终结前提前履行义务,从而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拓展资料
1、先诉抗辩权的概念与作用
先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主张其抗辩事由,要求法院在判决前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被告可以通过先诉抗辩权主张自己的权益,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损害自身权利。
2、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案件和抗辩事由,例如诉讼时效抗辩、合同无效抗辩等。除了被告主动提出先诉抗辩权外,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审查相关事实,并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抗辩事由。
3、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作用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在案件未终结前主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采取措施,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通过先履行抗辩权表达自己的诚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
4、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与限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被告履行特定的义务或采取特定的措施,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被告必须能够证明履行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被告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应保留证据和充分保护自身权益。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属于诉讼中的抗辩权利。不同之处在于,先诉抗辩权主要体现为被告在诉讼程序中依法行使的权利,目的是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不公正的判决;
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是被告在诉讼中主动采取行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采取措施来改变案件事实或减轻自身责任,以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院的审查和决定。在实际诉讼中,被告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先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银行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银行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银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再保证与反保证。
(四)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执行效果。
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 合同 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发生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抗辩权名词解释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抗辩权的特征:
(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三)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债务之间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向后履行一方提出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法律主观: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一)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会产生先诉抗辩权:,1、一般保证人具有的先诉抗辩权。,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如下:,1、由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行使;,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3、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提出;,4、不具有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之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在法律上则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未生效力为条件;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如果上述程序条件均已到位,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则保证人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三)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此外,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根本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法律客观:
先诉抗辩权是什么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般保 证人 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 1.只有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 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 诉讼 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 强制执行程序 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 不能履行 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 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 不能履行 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