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应该怎样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拘留多少天
法律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但如果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即一般案件的拘留的期限是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案件拘留期限可以达到37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非法拘禁他人并取走被害人财物构成什么罪
如果自己采用非法的手段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话,那么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自己还取走了对方的财物,这种应当如何定为犯罪?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拘禁他人并取走被害人财物构成什么罪
周某某、秦某某在临桂县两江镇参与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秦某某均赌输了钱。输钱后,周某某、秦某某怀疑另一名参赌人员谢某某出千作假,就要求谢某某退钱。但谢某某不承认自己出千,也不同意退钱。周某某遂打电话给朋友李某某,打算把谢某某带走控制住。李某某到达赌博地点后,与周某某、秦某某一起将谢某某强行带至临桂县某宾馆客房内。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秦某某殴打谢某某,逼迫谢某某退钱。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将谢某某控制至同年2月27日上午10时许,在得到谢某某退出的25000元后将被害人谢某某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临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桂县某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某亦于同年5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通过暴力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并已既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一切自然人,不管是无辜的公民或者是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且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手段、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回归到本案,虽然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此时的债务既包括合法的债务也包括非法的债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三人与被害人谢某某之间并没有债务关系,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限制了谢某某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在于向谢某某索取财物,非法拘禁只是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主观上不仅仅只是为了限制谢某某的人身自由,而且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三人殴打谢某某逼迫谢某某给钱,最终达到获取谢某某25000元的既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当为实现的目的与采取的行为手段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时,构成牵连犯的状态,一般应从一重罪论处,即按照数个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量刑。在本案中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三人为索取谢某某财物而限制了谢某某的人身自由,并通过殴打、恐吓等行为获得了谢某某的财物25000元。非法拘禁成立的罪名较小,应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某、亲某某、李某某三人较适宜。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的话先把对方非法拘禁了,然后获得对方的财务这种情况也有抢劫罪的嫌疑,前提是一定要有故意的内容,如果构成了抢劫罪,那么自己就会被数罪并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索要 债务 非法拘禁 他人涉嫌 非法拘禁罪 。 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将被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在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因为殴打等情节致受害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受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索要高利贷非法拘禁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高利贷的放款人以非法拘禁的方式追讨债务时,如果拘禁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和案情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非法拘禁治安处罚标准
法律主观: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用各种各样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较轻者,不会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其实表现形式很多,如(非判刑、 管制 、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单位合法纪律约束)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活动、居住; 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 (一)殴打他人,造成 轻微伤 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四要件
一、非法拘禁罪四要件
1、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如果是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法律的类型
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洗脑”或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3、纠纷型。因纠纷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从上面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非法拘禁的管辖是谁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网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人们来说是有着人身自由权的,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千万不要知法犯法,导致侵犯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