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贷款的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担保人和保证人是一个意思吗
一、担保人和保证人是一个意思吗
1、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担保对象不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
(3)时效不同,担保人的责任时效为还款日届满的6个月,保证人就要看是否约定保证范围,如果未做明确约定,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的资格是什么
1、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2、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这也是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所在;
3、于主张代为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又认为行为人即使不具备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观点,亦不敢苟同。
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来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2)而担保人则多是以其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该财产;
2、责任的划分不同:
(1)保证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如果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则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将由保证人代偿;
(2)而作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同样承担代偿责任,并将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3、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4、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如果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可以对后者提起诉讼,以求获得偿还;
5、担保人、保证人的条件不同;
6、时效不同:
(1)担保人的责任时效为还款日届满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保证人就要看是否约定保证范围,如果未作明确约定,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在还款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协议中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类似内容,保证期间则为债务履约期满之日起的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1、保证人是以个人信誉和财产来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则多是以其财产作为担保的。2、保证人分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同样承担代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人和保证人是一样的吗?
保证人和担保人是一样的,都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只是两者的叫法不一样而已。在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作为保证人还是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都需要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
一、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保证人一般是指用人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此外保证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一般是指用物作为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用担保物抵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
二、浅析担保人的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两个权利,一是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二是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这两个追偿权之间的关系在数额上有区别,在顺序上有先后。担保法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都有追偿权。担保法解释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向主债务人、其他连带保证人进行追偿有先后顺序,即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三、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条是有关共同抵押人之间相互求偿的规定。
银行贷款证明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含义不同、承担责任不同。
含义不同:银行贷款证明人意思是民间贷款中,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借款,为了提高信任度,会邀请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担保人意思是需要参与到借款关系中,虽然并不会获取利息,但是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不同:银行贷款证明人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就算借款人以后拒不还款,债权人也无法要求证明人还款,不过万一发生民事纠纷,证明人作为证人,必须对自己的证词负责;而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当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担保人则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贷款偿还义务,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证明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贷款证明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1、概念不同:放款人通常是私人借款,亲戚朋友借钱,为了增加信任感,会请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第三方做见证,将来如果发现借贷纠纷,可以充当证人,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邀请附近的熟人。担保人和见证人不一样,担保人的责任更大,必须要参加借贷,虽然不能获得利息,但也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做担保人,必须要签署贷款协议,必须要进行验资,银行会对担保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合格的就不能做担保。
2、责任的差异:放款人不用承担任何额外的义务,即使将来借款者拒绝偿还,也没有权利向保证人索取,但是一旦出现了民事纠纷,作为见证人的证人,要对自己的证言负责,否则的话,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贷款保证人在放款时,担保人的责任更大,必须要参加借贷,虽然不能获得利息,由放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还贷。
谁不能成为贷款保证人
1、夫妻双方不得提供相互借贷的保证。夫妇是特殊的关系,当他们提出贷款时,他们仍然是夫妻,因此,财产就是共有的,银行不相信这种保证。
2、非贷款地户籍所在地者不得为他人作保。这就意味着,担保人必须是当地居民,而且必须具备当地的银行资格。
3、自己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经济来源,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4、离休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退休的人,没有了工资,只能靠退休金,那么,他们就有了负担不起担保人的风险,所以,银行也不会同意。
5、其他不具备银行资格的人士亦不得担任放款保证人。
保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保证人和担保人在某些方面可能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以下主要方面有所区别:
1. 法律定义与角色:保证人通常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被告提供担保,以确保被告出席庭审并遵守法庭命令。而担保人则是在金融交易中,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还款责任。
2. 责任范围:保证人的责任相对较轻,主要是在法律程序中为被告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而担保人的责任则更加重大,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详细解释如下:
在法律定义与角色方面,保证人主要是在司法程序中发挥作用,确保被告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相对有限,通常只需要为被告提供一定的经济保证,确保其能够出席庭审并遵守法庭命令。
与此不同,担保人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更加广泛,风险也相对较高。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可能要求该借款人提供一个担保人。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向担保人追偿。此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人和担保人在法律定义、角色和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保证人主要在法律诉讼中提供担保,责任相对较轻;而担保人则在金融交易中为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更加重大。
贷款证明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两者区别有作用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1、作用不同:贷款证明人作用是见证借贷关系;贷款担保人作用是保证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代替借款人还款给债权人。
2、法律后果不同:贷款证明人作为见证人,不承担法律后果;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需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担保对象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
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3、时效不同
担保人的责任时效为还款日届满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就要看是否约定保证范围,如果未做明确约定,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在还款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协议中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类似内容,保证期间则为债务履约期满之日起的两年。
民间借贷,保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在保险里,保人指的是投保人,也就是购买保险的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设立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谁可当担保人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吗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担保人何时可抽身而退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当担保人有何权利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谁将被银行控告
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银行将会向谁追讨债务--借款人或担保人?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1967年破产法令>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