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指什么(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的区别
一、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清偿的区别是什么?
1、责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2)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主体关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连带之债相关要件有什么?
所谓终局责任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换言之,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但有时却是由于最终可能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债务的发生,这种可最终归责的债务人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不真正连带之债内部追偿的性质是让与请求权。让与请求权指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这首先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让与请求权具有以下要件:
1、受让与权利者为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一;
2、让与权利者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3、让与请求权的客体为债权人对于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终局责任人的债权。
债务人在债权人让与请求权后,才能据此向终局责任人求偿。法律采纳让与请求权的本意在于不使债权人取得双重利益。因此,债权人在债权满足后即应将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让与业已履行债务的债务人。
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清偿的责任不同,主体关系不同。与连带之债相关的是终局责任人,是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应负最终责任的人。债务人在向债权人让与请求权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求偿。进行让与请求权时,让与权利者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清偿责任啥意思
法律分析: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关系,而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皆属主债务,效力层次相同。因此,主债务人为最终债务主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全部保证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全部追偿权,而不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简言之,连带保证人承担的与本条所指主债务人间承担的连带债务并不相同,而不能因为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具有涉他性就认为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具有涉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指什么
法律分析: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指哪些
法律分析:连带清偿责任是指保证人为债务提供连带的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不需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啥意思
法律分析: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衍生问题:
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第—,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股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正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
1、责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2)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成立条件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连带责任的成立条件是: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3、主体关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连带责任
百度百科-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员工李某为客户搬家,李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学王某帮忙,搬家途中,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或单位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小学生小明和小涛在学校里发生打斗,致小涛脾脏破裂,在场老师陈某没予制止。该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应对小涛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小明监护人无力全部赔偿,则应由存在一定过错的学校来承担不足的部分。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二、连带责任的分类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雇员墙外悬空施工摔死 房主雇主被判连带赔偿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四)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如合伙、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等。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如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倘若被保证人只能承担60%的债务,那么保证人只能承担另40%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