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区别)
连带赔偿和按份赔偿
法律主观:
一、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赔偿
连带责任是部分份额的,它是通过一个人全部承担,然后向另外一个人追偿,责任是根据责任认定书里确认的份额来进行分配的。
(一)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征
(一)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二)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三)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三、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保证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工程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
1、定义不同。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2、责任比例不同。按份责任是按照已经定好的比例来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要求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3、承担者不同:按份责任是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的构成包括: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1、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在责任承担的分配方面与连带责任有所不同。
2、连带责任是任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在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内部进行追偿。而共同责任则不然。
3、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赔偿权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超出其比例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别
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等等。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别定义不同,责任比例不同,承担者不同。具体内容如下:
1、定义不同,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2、责任比例不同,按份责任是按照已经定好的比例来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要求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3、承担者不同,按份责任是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怎么区分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如下:
1、定义不同: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2、责任比例不同:按份责任是按照已经定好的比例来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要求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3、承担者不同:按份责任是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有: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主要是责任产生的要求、责任效力、责任承担的方式、有无共同目的等方面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区别
法律分析:1、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人共同行为或共同义务而引起。补充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债务的出现,补充责任人的行为与责任无原因关系,仅是一般条件,或仅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如一般保证),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因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二者的行为各自独立,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也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
另外,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行为虽各自独立,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二者的行为互相关联,共同作用,对结果的出现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行为既各自独立,又互不关联,更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故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在权利人对于主责任人所有救济手段及执行手段穷尽之后,仍旧不能全部实现债权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给付。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责任人均无上述二抗辩权,这是补充责任与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的根本区别,也是在风险承担上有所区别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偿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除因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应,也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特征与按份责任相同。连带责任可进行内部追偿。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在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代位追偿,终局责任人清偿后,不能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
在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而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大多为部分给付,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补充责任在主责任人根本无清偿或赔偿能力或注册资金不实的数额等于或大于债权数额的情况下,虽有抗辩权存在,也有可能最终承担全部给付。不过这种可能正是风险负担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连带赔偿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
一、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二)处理连带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对于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先查明是一般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 ,只能判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保证范围也应予以明确。对于合伙(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由于当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判决中应按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明确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对于因共同行为,如代理、共同侵权等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应承担的份额有待确定。审理此类案件,可先要求各连带责任人就责任的承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大小,迳行判决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应当指出,以上判决均应同时判令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赔偿责任分类有哪些
(一)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三)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四)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三、连带赔偿责任的实现
实现连带赔偿责任可以依据下列四个步骤:
第一,确定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都必须确定整体责任。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整体责任,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形式,依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整体责任;对于地下工作物侵权、建筑物及其地上物等侵权、法定代理人侵权、法人的工作人员侵权、雇佣人侵权、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等,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整体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动物致害,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整体责任。确定以上整体责任,应当按照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要求,确定责任的有无乃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范围。
第二,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种作法,并不是否认连带责任的整体性,而在于公平地确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确定共同加害人责任份额的基本要求,是各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份额。具体方法是:第一,确定整体责任是100%;第二,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过错比例的百分比;第三,确定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亦用百分比表示,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为100%,各行为人的行为所占百分比;第四,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二,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时,应注意几点:第一,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要求。若在同一案件中,各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则不宜以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因为在过错推定中,是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第二,考虑过错程度时,还应充分考虑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行为人的利益得失。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使自己丧失某种利益的人,可以适当少分担赔偿数额;对于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的人,可以适当多分担赔偿数额。 第三,适当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以便于责任分担判决的执行。
第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确定各共同行为人责任份额的基础,是连带责任。因而,共同行为人各自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份额,而不是孤立的、单独的责任份额。在整体责任确定和各自份额确定之后,各行为人应连带承担责任。无论赔偿权利人向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提出赔偿请求,连带责任人均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总的责任。各个行为人均能承担自己的份额者,各个承担自己的份额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其中一人或数人无力赔偿或不能赔偿,则由其他共同加害人承担这些责任,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第四,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责任的追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人身损害赔偿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追偿关系,适用这一规定。追偿主要发生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某个或数个共同侵权人因缺乏支付能力而未被受害人要求赔偿,从而完全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某个或数个共同侵权人仅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其已承担的部分与其应承担的部分不符合;某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在诉讼时因各种原因未被起诉,但确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别是什么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别定义不同,责任比例不同,承担者不同。具体内容如下:
1、定义不同,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2、责任比例不同,按份责任是按照已经定好的比例来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要求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3、承担者不同,按份责任是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详解+案例)
1.定义不同: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2.责任比例不同:按份责任是按照已经定好的比例来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要求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3.承担者不同:按份责任是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按份责任案例:甲乙两人把丙打伤了,法院判决一共赔10万,甲赔70%,乙赔30%,按份责任,则丙只能分别要求甲乙承担7万和3万;
连带责任案例:甲、乙合伙开了一个丙商店,对于丙商店的债务,债权人即可以向甲要求清偿全部债务,也可以向乙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扩展资料: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对称。又称“分割责任”,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按份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原债属于按份之债、责任人间不具连带关系且标的具可分性为构成前提。
各按份责任人对共同承担的同一债务仅就规定或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不负担其他责任人的债务份额;债权人只能就各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清偿;某一按份债务的履行只引起该特定份额责任的消灭,不影响其他责任人各自按份责任的存在。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参考资料:
按份责任百度百科
连带责任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