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最新版)
水利工程规范和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 委托合同 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 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 管辖 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 警告 ,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 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事实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领域内的相关专业工作人员,专门出台过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书籍,因为该书籍的版权是受到保护的,所以,没有办法在这里详细的去罗列该书籍当中的详细内容。而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验收和评定,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的。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
【答案】:A、B、C、D
2021新教材P283页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这都是由国家出资修建的,一般都是针对那些交通比较不便的偏远山谷地区,通过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满足当地居民的用水用电,因此大多数的水利水电工程修建造价成本都是比较高的,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也是一贯秉承着非常严格的态度。那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水利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水利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水利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水利工程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d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际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这是一门专业知识非常强的学科,在以上资料当中给大家整理的针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验收只是一些比较皮毛的知识。比如说针对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主控项目,观感质感等这些全部进行验收,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一些技术上的要求,这得专门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有一定了解的技术人员来验收的。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定》通水验收包括什么内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6.4.3条规定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政府验收主要包括( )
【答案】:A、C、D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需要结算吗
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中法人验收的基本顺序是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验收。其中,合同工程是会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只有完成单位工程验收才可以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对单位工程验收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如下: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没有明确再单位工程验收前必须进行结算的要求,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相关内容中,是要求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
但是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工程仅含有一个单位工程的时候,并且将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的时候,是要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验收完成后什么时候进行完工验收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和水利工程的项目划分,当合同工程中所有的单位工程完成验收后才能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
当工程具备如下条件时才能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程序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来进行的。
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分哪些阶段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工程验收的依据、内容和具体工作要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单元工程施工工序质量验收评定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规范要求合格率必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SL632—2012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632—2012要求。
(2)优良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SL632—2012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SL632—2012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