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支付计划(建设工程成本计划与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木萨尔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保证工程款的安全、合理使用,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家、自治区、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吉木萨尔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是由吉木萨尔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包括市政交通、道路桥梁、房屋建筑、景观绿化、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他配套、属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款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应支付给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中介服务费用和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工程进度款及甲供材料款、设备采购款等建安费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审价人员配合财政局财务人员,负责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付的依据与程序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立项批文和工程项目合同是工程审价人员和财政局财务人员办理支付工程款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工程建安费、监理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工程建安费支出
在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进度款,先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提供的产值进行复核,并提出付款建议,由项目负责人、审价人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提交付款申请,经发改委、财政局核准后,报分管县领导和主管县领导签批,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1.第一次付款需提供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并盖章(公司公章或技术专用章)的工程支付说明及工程产值报表;
(3)工程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4)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2.以后各期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并盖章(公司公章或技术专用章)的工程支付证明及工程产值报表。若为各阶段验收支付,则需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3)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项目合同范围外的进度款,原则上不予支付。
3.工程审计结算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审计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款最终结算付款依据,其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原件;
(3)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4)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5)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新增工程款项,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支持文件。
4.工程保修金结算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予以退还,其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或审价人员应将合同付款条款及工程实际情况详细说明,并提出付款建议;
(2)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3)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4)工程保修金支付审批表;
(5)工程往来账款对账单;
(6)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发票。
其中竣工后的最后一次工程款(又称工程尾款)支付,要确保工程均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且相关工程往来账款对账均已核对完成,委托维修、检测、审计及水电等费用和工程违约处罚款均已支付或予以扣除,档案管理人员已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存档要求接收相关工程竣工资料,部分涉及移交的工程尚需移交后的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提交逐级审批。
(二)监理费支出
参照工程建安费支出执行,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报发改、财政审批后,报县领导审批,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1.第一次付款需提供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2)监理公司的工程产值报表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3)监理公司提交的的付款申请报告;
(4)监理合同原件;
(5)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监理费发票。
2.以后各期付款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监理公司的工程产值报表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若为各阶段验收支付,则需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3)监理公司提交的的付款申请报告;
(4)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监理费发票。
(三)其他基本建设支出,包括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费、专家评审费、建设用地费用等。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先由经办人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审批表,列明申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情况等事项,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政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上述支出需提供相关的支持资料。
第三节 支付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局工程项目负责人、财政局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审批、审核人员,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保证工程款支付速度不受影响的同时应严格审核,相互监督,确保工程款合理使用、安全支付。
第四节 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问题:开工前三个月施工单位每个月应获得工程款为多少?
问题:开工前三个月施工单位每个月应获得工程款为多少?
是否允许我加一个字,否则此题无解!开工“后”前三个月施工单位每个月应获得工程款为多少?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9个月,合同价840万元,各项工作均按最早时间安排且均匀速施工,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时间单位:月),施工单位的报价单(部分)见表5-1.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5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3个月内平均扣回;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的5%,从第1个月开始,按月应付款的10%扣留,扣足为止。
答:
只看上面题面:
1、合同价840万元,.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收到预付工程款为:840万元×20%=168万元。(注:出题人已出毛病不知:何为预付款,这个预付款是材料、构件的备料款,只能占合同价的XX%,没有一个业主肯按“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支付”,而只肯按占合同价的XX%的20%支付)。3个月内平均扣回;即168万元÷3=56万元。
2、起扣奌在什么时候?题面:840万元×50%=420万元。即工程量的产值达到420万元时,开始扣预付款,“按月应付款的10%扣留”,但题面“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5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从第1个月开始,按月应付款的10%扣留”,两者不是有矛盾了吗?又是“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5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又出现“从第1个月开始,按月应付款的10%扣留”,您的合同工期是“合同工期9个月,怎么能两个月完成,怎么3个月内平均扣回。”怎么能成成立。故不看下数据了,看了下面的数据,您题面已经如此,仙家亦算勿出的。要不您改题。要不有空,我不您的按题,给您做道例题。我是鼠标手写的,约要一天时间。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规定
法律主观: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2)操作程序。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3)付款实例。例如: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500万元,合同工期为140日历天,从当年1月1日开工至5月20日竣工,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金额占工程合同总价款的60%,根据规定材料储备为70D,各月完成的施工产值见表1。试求:预付备料款、备料款的抵扣、每月的结算工程款。解:(1)预付备料款==150万元(2)备料款的抵扣额:T=P-M/N=500-150/60%=250万元即当累计结算额为250万元时,开始抵扣备料款。各月施工产值单位:万元表1月份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完成施工产值80.00120.00160.0090.0050.00(3)一月份完成施工产值80万元,结算80万元。二月份完成施工产值120万元,累计结算200万元。三月份完成施工产值160万元,因200+160=360万元>250万元,已超过起扣点110万元,其中160-110=50万元全部结算,110万元要扣除预付备料款,实际三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50+110×(1-60%)=50+44=94万元,累计结算294万元。四月份完成施工产值90万元,结算款为90×(1-60%)=36万元,累计330万元。五月份计算款为50×(1-60%)=20万元,累计350万元。加上预付备料款150万元,共结算500万元。(4)付款方式。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种手段,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人在开户银行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汇票到期后持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还可以因地域情况采用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的方式,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5)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建筑工程合同预付款的确定和支付、抵扣方法? (被采纳还会追加分数)
1,预付款的性质: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本质上,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支付的,作为用于动员、工程备料的无息贷款。
2,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本质上是一种“无息贷款”,那么就存在偿还的问题,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这种偿还以“扣回”的方式进行。即,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
扣款的方法,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低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确定预付款扣回的时机及预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就是预付款条款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3,预付款数额的约定:根据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显然,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预付款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30%,在订立合同时不应超出此范围。
4,预付款开始扣回的时机: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实际工作中,工程备料款的回扣方法,也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还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备料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FIDIC施工合同也对工程预付款回扣作了规定,其方法比较简单,一般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按25%的比例扣回。
5,预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约定:扣回比例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最终应在全部款项付完前可以全部扣回,因此每次比例不应低于预付款占合同价格的比例,由双方自行确定。
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地方、部门的预付备料款比例。
数学计算法。数学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协商议定。在较多情况下是通过承发包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来确定的。在商洽时,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应争取获得较多的备料款,从而保证施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得以正常进行。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建筑工程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支付规定
发布背景: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扩展资料:
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内容包含价款结算、协商依据、结算规定、支付规定、争议处理、解决办法、价款结算。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0日
条目:6章29条
目的: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