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由哪个部门出具)
出租屋火灾事故责任划分
出租屋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因租客本人使用或管理不当造专成火灾的属,应该由租客自行承担责任;
2、如果是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火灾的,则原则上应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3、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引起的火灾,则应该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没有主观责任人,一般是突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四种:
1、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过错成程度大的承担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过错成程度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4、同等责任,过错成程度相同的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此类出租房火灾案件时通常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相关,房屋出租期间发生火灾等突发事故时,一般情况下应由租客承担全部责任,租客是房屋主要使用者,应该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火灾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火灾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火灾事故等级的划分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标准
法律主观: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 道路交通事故 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 (3)动车、客车报废1辆; (4)货车报废3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重型轨道车报废; (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发生火灾事件是比较突然的,当火灾发生的时候难免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火灾事件也对有分等级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火灾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火灾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1、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2、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3、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5、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的,如果因为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可以上报处理的,这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发生火灾消防安全管理人负什么责任,有刑事责任吗
发生火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负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5月25日20时许,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造成38人死亡、4人轻伤、2人重伤和严重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监察部事故处理意见,对31名事故责任人拟追究刑事责任,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8日,哈尔滨市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汗蒸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坠落死亡,2人窒息死亡),14人受伤。
据调查,被告人徐凯在经营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过程中,因消防设施经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消防大队通知其改正而未执行;被告人张启国在管理过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隐患而未能尽职责改正发生火灾。
两名被告人玩忽职守,对法律漠视不理,他们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2016年5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凯和张启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些由于社会单位的不作为、个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不仅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更是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绊脚石。“火”无影的时候,公众视若不见,“火”现身时,方才明白防患于未然,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性。
参考资料:人民网-2013年以来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火灾责任追究和赔偿
财产损失属于民事赔偿,可以起诉
火灾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须有失火或者放火行为的违法性。
2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
3 、违法的失火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的要件。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范围
1 、人身损害赔偿
火灾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对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 、物质损害赔偿
这里的物质损害指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
在火灾这种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引起的应激心理和生理反应会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瞬间下降,若这种应激状态持续下去,处于火灾中的人对环境的判断力和分析力会持续下降,更甚者会丧失理智,从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灾造成的绝不仅仅是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对于遇难者的家庭、灾难生还者、灾难现场的救援人员,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看不见的心理损伤。
由于自己抽烟原因火灾影响他人财产损失负法律责任
抽烟造成火灾的。根据性质不同,如失火或纵火的不同,构成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民事责任。
火灾,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行为人都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应当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间接损失。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间接损失也要坚持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这就需要对可得利益的准确确定。只要确定了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就应当赔偿。可得利益的丧失,就是在正当情况下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由于火灾事故而没有得到。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了的间接损失,就应当全部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对纯粹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财产的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也应当以财产的方式赔偿。对于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还是要以财产的形式赔偿。舍此没有其他的赔偿方式。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在赔偿的时候,如果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实有限,全部赔偿实际损失可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那么就可以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衡平,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而不至于让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后,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按照这一原则的主旨,确定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减轻程度。
4、其他赔偿原则。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还要适用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的原则。受害人在火灾事故构成中有过失(即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即加害人只对自己过错引起的(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需要建立多种分担火灾事故损失的制度。
三、保险救济: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仅仅依靠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容易出现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问题。如果对火灾事故进行保险,发生火灾后,保险人能够迅速以保险基金组织赔偿,以弥补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通过分散危险,既能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避免了使侵权行为人因负担巨额赔偿而陷入窘迫状态,更好的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火灾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法律分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火灾后怎么处理责任人
火灾后处理责任人如下:
1、首先要看火灾的大小,其次要看管理人是否履行了职责。
2、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果履行职责不好,可能会负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大概会涉及到消防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
发生火灾不构成犯罪处罚如下: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尚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发生火灾直接负责人按照消防责任事故处理,有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