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什么意思(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多元调解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法院多元调解就是法院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有哪些
一、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二)法院调解的沿革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调解原则,是对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是依靠群众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并将调解作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中,有些地区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继承和发扬了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仍然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该法在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克服了原有强调“调解为主”提法的不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3、1991年民事诉讼法重调解“原则,仍然突出了调解较判决更为优越的地位,加之”着重调解“这一提法缺乏科学性,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这一原则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对调解本质的一个认识过程,也是对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相互关系,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得以正确理解的过程。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取消“法院调解”原则,并认为利大于弊。我们认为此论太过主观。诚然,在具体实施法院调解时,有的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的现象,但这已不是主流。法院调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案件。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2.适用的程序。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三)理解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虽然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调解方式结案优于判决方式结案。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判决;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法院调解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等问题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是什么意思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由于是在诉讼中进行的,也称为“诉讼调解”或“诉讼上的调解”。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性质,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是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束诉讼,行使其审判权。法院调解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审判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这一性质,使之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以及在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区分开了调解适用的范围
法院调解虽然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方法,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除了不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外,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也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调解与和解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基于当事人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同点在于:(1)诉讼调解有法院的介入,是在法院支持之下完成的。和解是在没有法院主导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就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处理达成的协议。(2)达成调解是法院结案方式之一。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结案的效力(例如,当事人双方尽管可以达成撤诉的和解协议,包括一审撤诉和撤回上诉等,但还是需要当事人具体实施撤诉行为,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虽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第50条、第53条),但和解的效力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协议书也不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尚未得到充分认可。此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强调调解,法院有主动调解的职责,因此,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情形不多。
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指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必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实体上的自愿,是指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的。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法院调解与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因此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同样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
笔者对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法院调解的一项原则,持有异议。调解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因此没有必要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一个原则和前提。一方面,正是因为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才给予调解的余地,分清是否更是没有必要,对于有些案件,尤其是涉及家事纠纷的案件也难以厘清是非。另一方面,是非问题不仅涉及法律,也涉及伦理与价值判断的问题,在诉讼的程序论是否就未必妥当。在此,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调审合一模式中,没有区分审判和调解属于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方法。作为审判的前提则必须查明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而调解恰恰则适用事实不清的情形,因为调解是一种模糊处理方法。法院调解包含了公权裁决和私权合意处分,因此也就导致法院调解制度必然产生矛盾。例如,一方面,作为合意处分,允许调解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公权的运用,调解又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实体上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合法原则存在歧义。有观点认为,合法性还包括不得违反政策,并且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合法原则。笔者认为,合法仅仅是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包括违反政策。这种理解是从民事调解的性质来认识的。在民事领域中,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都享有处分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不得违反法律,且政策是一个相当广泛和抽象的概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什么是法院调解
什么是法院调解
叶赫拉闻多解答;
一、法院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三、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二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
法院调解是什么意思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1)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
(2)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3)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4)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规定: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解
法官调解是什么
法官调解是指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
1、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
2、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3、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4、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法院调解的特点如下: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于法院调解;
2、当事自愿是基本原则,自愿体现在完全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强制调解,调解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事实一定要清楚而且事非分明,也就是说要依法调解;
4、法定调解,婚姻案件属于法定调解,包括调解和好,同时也包括调解离婚两个内容;
5、法院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调解的生效,以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为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法院打电话调解是什么意思
是法院按正常的工作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所以法院打电话调解是法院按正常的工作流程尝试调解双方的矛盾。
司法调解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1)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2)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衍生问题:
怎样申请司法调解?
一般都要先去法院起诉立案,然后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可以进行调解,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最后只能通过判决结案。有的法院有诉前调解程序,去法院立案庭,有专门的法官负责,提交书面手续即可受理,且不用交诉讼费。但诉前调解不成时,再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