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有:成立的条件不同、占有条件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权利内容不同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拍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伟权事先就与拍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句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署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且备法律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署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有成立的条件不同、占有条件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权利内容不同等,质权的形成,是需要严格基于其权利的实际内容而定的,特别是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是可以形成质权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质权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詈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质权和留置权的不同是:
1、成立的条件不同;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5、消灭不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二、质押权的设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或者是权利;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总之,质权和留置权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对于质权必须要因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对于留置权是以法律而直接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为:1、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实现不同;5、消灭不同.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等。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1、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洗受偿。
二、质权是什么意思
1、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是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质权与留置权,那么,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形成,属于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形成,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不同,质权的标的除了不动产外,权利也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留置权的标的只限于动产。
3、标的物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的标的物在双方设定质权时转移占有,该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留置权要求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对于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受清偿时可以当然行使;留置权的行使除了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受清偿之外,还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行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当然行使质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