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诈骗罪无罪辩
诈骗从犯不知情的无罪辩护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参与诈骗从犯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想要无罪,就要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自己是不知情的,对于辩护律师对于案件需要绝对的熟悉,要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在开庭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进行有力的反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法律主观:
什么罪名?罪名的确定,要根据证据细节确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有指控才有辩护,律师的辩护要针对办案机关的具体侦查和指控。 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量刑步骤为: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法律主观: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 是指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 诈骗罪的构成 须具备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即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涉嫌诈骗可能判无罪吗
可以做无罪辩护,在法院还没有定罪量刑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诈骗罪,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提出无罪辩护是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一、涉嫌诈骗罪能辩为无罪吗?
涉嫌诈骗罪的,可以做无罪辩护,但辩护人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做无罪辩护?
1、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
2、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诈骗案件中做无罪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2、无罪证据要充分。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3、要慎重决策。
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不是只能做罪轻辩护,但是,辩护人应该和犯罪嫌疑人提前沟通好相应的辩护方案,犯罪嫌疑清楚自身是否实施了相关的诈骗行为,如果情况属实,辩护人贸然提出无罪辩护是非常不理智的。刑事辩护是非常严谨的,辩护人不能在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做无罪辩护。
如何为李甲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
吴族春徐雨雯
案情简介
李甲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6年1月19日在福建省屏南县被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06年4月22日移送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5月22日被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7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于2006年9月29日向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下旬,李甲伙同李乙、“丙弟”(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准备了伪造的汽车牌照、驾驶证、行驶证等,驾驶春兰牌货车来杭州以帮人运输货物的方式实施诈骗。11月28日,由李乙、“丙弟”外出寻找作案目标,李甲则在旅馆内守候。后李乙持伪造的汽车牌照、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明文件,化名“林某”与本市石大路货运市场135号摊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运输目的地为浙江省瑞安市。当日,李乙、“丙弟”按合同规定将30吨高压聚乙烯(价值人民币307500元)装上货车,在途中换下伪造的汽车牌照并接上李甲上车,三人将车开至福建省境内销赃。
2006年10月23日,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辩护人从刑事证据学角度,通过对证据三性的甄别,分析了证据间的相互关系、能否形成证据体系及证明对象,结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诈骗行为,从诈骗的货物的数量不清、作案人身份无法确定、作案工具无法确定、作案时间无法确定及作案对象与被告人李甲没有关联等多方面展开辩论。最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甲的指控不能成立。遗憾的是,合议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下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辩解其只是受雇开车,并不知是诈骗的意见,与其多次的供述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同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李甲情绪相当低落,对前景没有信心。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的瑕疵,只要上诉就有希望,否则就只能接受一审的判决。经认真考虑后,在再次会见李甲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辩护人接受委托,就本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之后,辩护人及时向中院主审法官详细阐述了本案的辩护观点,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提出质疑。辩护人的坚持和努力没有白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引起了主审法官的高度重视,合议庭决定对该案开庭审理。2007年3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辩护人与公诉方关于事实与证据的激烈辩论,辩护人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2007年3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杭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原判以被告人李甲的供述及被害人陈某某、吴成忠的陈述等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相关诉辩意见,予以采纳。”撤销了(2006)下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重审。该案发回到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后,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李甲重获自由。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系李乙等人所为?2.李甲是否为合同诈骗的共犯?
诈骗共同犯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王某某近亲属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轻并应减轻的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某某年某某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某某市某某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后四次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另外从其所获得的款项数额也可证明其作用辅助性。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实依据: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岑某某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王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机关向受害人钟某支付了83666元,在对比自己所获得的款项上充分超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钟某出具谅解书,并“希望能对三人从轻处理,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六)、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对于诈骗罪,如果已经被送至法院进行起诉的话,一般是很难进行无罪辩护的。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已经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犯罪。如果需要进行无罪辩护的话最好在开庭之前赔偿受害者,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以及配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以此获得减刑或者是在量刑过程之中酌情处理。
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法律分析: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无罪。其次,写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以及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辩护人姓名并且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怎么样才能判成无罪
诈骗是属于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诈骗行为是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还有一部分网上诈骗关于网上诈骗,网络诈骗从犯可以无罪释放的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案件的时候,发现案件的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2、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案件的时候,证据不足的,那么就可以作出无罪的宣判。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案件的时候,如果案件的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是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应该作出无罪的宣判。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1.诈骗3000元以上可立案,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犯此罪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法律分析: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的辩护词的内容为:
1、首部。写答辩状名称。
2、正文。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2)案由,主要写明对原告(或上诉人)为何案件起诉进行答辩;
(3)答辩的理由和答辩的请求;
3、结尾。写明致送机关及答辩人的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4、附项。答辩状的副本若干份,主要物证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