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用的工程款管理(政府工程归哪个部门管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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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市政工程造价的控制?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市政工程造价控制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市政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它建成后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巨大,无法估量。市政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其建设资金的来源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如何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多建设、建设好市政工程,为城市居民造福,就成了各级市政工程管理者和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

一、前言

近年来。河北省邯郸市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贷款33亿元人民币。大规模地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该资金的偿还,已由该市人大通过决议,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偿还。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建设了大量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沁河退污还清、沁河绿化亮化、城市路网新建和改造、龙湖公园等。其中近三年新建的城市道路近100公里,是前20年的总和。还投入巨资打通丛台路,使京广铁路东西便捷地连在一起。同时也大大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这些基础设施的建成。极大地提升了城市人居和投资环境,使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是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但是,如何有效控制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实现其投资价值。尽可能多建设、建设好市政工程,为城市居民造福。尤其是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就成了市政工程管理者和建设者必须面临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体会。

二、有效控制市政工程造价的措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且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它都关系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

但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应在项目的建设前期,即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尤其是目前在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情况下,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意义就显得更重大。

1、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面现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一项数据表明,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达到80%。事实证明,市政项目前期投资估算的偏差是造成其投资效益低下、三超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由此可见,只有加强项目决策,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才能有效遏止“三超”现象。

2、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有资料显示,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合理科学的设计,可以降低工程造价10%,可见设计阶段是在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又一重要环节。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要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才能控制造价,避免浪费。如某项排水工程,根据地质资料情况分析,在沟槽土方开挖后,采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就能保证上部路面基层的强度要求,但由于设计人员仅仅根据当地常规做法,考虑当年修路,就采用石灰土回填,这样就增加了不必要的回填费用。经过测算,一个采用素土回填只需200万元造价的排水工程,在采用石灰土回填后造价竟然增加了70多万元。可见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设计阶段要通过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开展限额设计、采用合同措施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3、要强化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即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据统计,在实施阶段工程施工费用约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左右,因此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直接影响很大。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评标方式应多样化,应提倡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邯郸市在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采用的都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其评标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有的是给出拦标价,采用施工单位报价加权平均乘系数和拦标价乘系数相加的办法确定中标价;有的是采用系数包干的方法,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实际上,招标时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是有效杜绝施工单位围标、找关系暗箱操作的有效办法,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办法。

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费用的条款反复推敲,认真预测、分析、评价,要严肃认真地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时,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避免转包和违法分包,必要时要实地考察施工企业的业绩及实力。在招标阶段,还应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应按合同内容明确协议条款,对合同中涉及费用的,如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争议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约定。

(2)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现场签证。负责现场签证的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要懂得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是施工组织措施费、间接费以及合同中已包括的费用。以及需要签证的工程量单位是以平方米还是以立方米计等。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结算时搞突击等现象应严格审查。由于市政工程项目的地下隐蔽工程较多,如果不及时做好现场丈量签证工作,项目完工后,实际结算时工程量则难以复查,从而造成造价的不合理增加。

(3)要慎重对待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要杜绝长官意志和不加分析的随意变更。

(4)抓好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索赔。针对目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单位往往采取“低价中标,索赔赢利,的方式承揽工程。作为业主方造价管理人员要做到事前把关,主动监控,严格审核工程变更,计算各项变更对总投资的影响,从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等角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减少不必要的工程费用支出,避免投资失控;另外,对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及时提出反索赔。使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在施工阶段从技术措施上要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从经济措施上严格控制现场经费和总部管理费,合理使用其它费用,减少销售成本,最大限度降低投资。

4、加强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该阶段是成本控制工作的最后阶段。根据合同、预算及费用定额、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认真审核工程款。以政策为依据,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相对应,审核竣工决算总金额,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造价。在竣工资料齐全、准确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的最终金额数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签字认可。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公平、公正和具有法律效率。

三、结束语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成本控制放在市政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即施工阶段。通过本文论述,可见城市市政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我们只有加强对每个环节的造价控制和审查,通过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使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高政府财政投资效益。投资管理中应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两种机制的功能,并不断进行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定额计价模式,形成以量为主的企业定额系统,建立以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

浅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也不断得以发展,而施工合同管理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管理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最后竣工结算的质量,从源头上为资金合理支出把好关。如何依法管理好施工合同已成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问题作一番探讨。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施工企业(承包人),作为建筑产品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因为各自在市场中追求的利益不同,决定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立场也必然不同,必须在合同中最大限度地约定符合各自利益的合同条款。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已基本采用招投标的办法,但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强合同管理的监督力度,使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可以规范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的行为。合同管理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文件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编写,并代理工程的招投标准备工作;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由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在投投标工作完成之后与承包商签订。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往往容易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沟通和理解的不一致,为承包商事后索赔创造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二是合同条款存在不公正性,合同中应约定而不约定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合同不能有效约束承包商的行为。最终给政府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签订不仔细。四是主观上故意性。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建设单位“默许”承包商对“低价中标”的工程通过合同的修正来达到“高价索赔”的目的。甚至有的建设单位,直接在合同条款中作出一定的让步。

二、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分为行政部门管理和当事人管理两个层次。行政部门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当事人的管理分为发包人的管理和承包人的管理,发包人的管理又分为发包人签订管理和履行管理。

(一)行政部门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二)签订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管理分为签订前管理和谈判签订管理两个阶段。

1、签订前管理在发包人具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主要是对承包人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发包人只有经过对承包人各个方面的预审,对承包人有了充分了解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才有可靠保障。对承包人的资格预审,招标工程可通过招标预审进行;非招标工程可通过社会调查进行。

2、谈判签订管理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是谈判管理的两个程序。谈判是发包人经过对承包人资格预审后,认为可以将建设工程委托其施工,就可以与其进行签订合同的谈判。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即“要约”和“承诺”过程,也是一种谈判方式。在谈判时,对合同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对谈判内容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正式签订完毕。

(三)履行管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1、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施工合同内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现的基础,发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

2、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人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权。

(1)工期控制权。工期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2)质量检验权。工程质量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3)数量验收权。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承包人按月或分段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工程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

(1)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向承包人提供修改意见,由承包人修改后,再组织验收。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包人还要进行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步骤,也是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最后阶段。在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施工合同内规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和拨款完毕后,施工合同即履行完毕,终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保修条款内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加强合同管理措施

通过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虽然从制度、操作等各个方面,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部分合同管理方面的缺失。我们应该针对出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从而使财政建设资金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1、明确规章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应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尤其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了然于胸,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3、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期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和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5、制订相应的补充条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会发生的情况作出充分预见,制订出一套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补充条款,尤其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应细致、明确,并有利于节约财政建设资金。

6、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尤为重要。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方法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拔款、国土基金、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教育附加费、排污费、住房基金、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就是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对工程建设从可研开始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调试、竣工投产、决算等的整个过程、围绕工程造价所进行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造价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即项目立项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工程预算,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建设工程的多次计价是因为建设工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多次计价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按规定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实施阶段不得突破。

目前政府投资工程经常出现“三超”现象。即在同一工程上,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避免“三超”工程一直是业内人士关注的一个课题。

合理确定造价,才能有效控制造价。目前,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依据是概算。对概算,我国历来很重视,把它定为投资的最高限额和投资包干的基本依据,但因为概算是反映初步设计的,初步设计在事实上可以不受估算这个大笼子的限制。概算也就可大可小了,审定还可调整,再加上概算对价格上涨常常未作合理考虑,用概算来控制投资,搞包干,实际上也是控而难制概算误差过大有许多原因。客观上,物价上涨幅度过大,项目审批与设计之间,设计与施工之间时间间隔过长,更加重了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化对概算准确性的影响,概算对如前期拆迁、地下隐蔽等因素估计也不足,各种摊派和征地费提高也增加了投资。除客观因素之外,主观因素也会造成工程概算误差过大,如:工程设计与施工招标市场风气不正。建设单位为了审批,在设计概算超过规定投资时,私下要求设计单位调低概算,而不修改设计,或审批时降低标准或缩小规模以控制投资,项目审批后,便自行提高标准等。此外设计单位编制概算的约束力不够,人们对设计概算的误差偏大已习以为常,有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还有现行的概算方法也应改进。据有关专家通过资料测算分析,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程度为35%-75%,施工图设计阶段为5%-10%.由此看来,在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是编制建设计划和控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考核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建设成本的依据,也是限制“三超”的关键。在逐步解决概算误差的客观因素的同时,应道德解决概算误差过大的主观因素,规范设计市场,健全责任制,加强设计阶段的造价监管。

市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来确定计划投资,而计划投资额愚昧成为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的限额,后期的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都必须严格地控制在计划投资额内。

在施工阶段施工图预算质量的高低,不但影响考核设计方案,而且直接影响企业收支,继而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效,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必须严格招待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各地区折费用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方案。掌握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及实际供货情况,使施工图预算更加准确合理,使“三超”得到有效控制。实行招投标制度,加强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方法。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招投标法》、《合同法》的实施,加强对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查以及对定标后合同的审查,这都是有效控制“三超”的关键步骤。

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阶段。竣工结算也是施工阶段的技术经验总结,是衡量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依据,是竣工决算的一部分。有的工程完工后不及时组织验收或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后,不按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拖欠工程款等等,致使工程项目长期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对测定基本建设投资和控制“三超”带来一定的困难。为防止工程决算超工程预算,重点是控制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目前,深圳市对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是采取全过程监控,分阶段把关,即估算、概算以至确定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把关负责。项目法人负责制正在逐步规范,可以看出深圳市政府是下决心把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好。当前,应尽快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还是要依靠建设单位,他们才是贯穿整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才能真正控制住造价,当然有效的监管也必须跟上。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市场和政府行为职能,理顺各部门关系,使各部门真正做到相互协作。此外,还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基本建设人才队伍,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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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下达判决书,(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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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则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
2023-11-24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