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插手经济纠纷以诈骗罪立案(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
有些经济纠纷会用诈骗罪来定罪,这是什么原因?
一、假如属于经济纠葛,当然不会判刑。假如司法机关认定“借钱行为”构成诈骗,则有可能会判刑。终究是经济纠葛还是诈骗,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有没有虚拟事实。
二、通常以为,该罪的根本结构为:行为人以不法一切为目的施行狡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富→行为人获得财富→被害人遭到财富上的损失。
三、借款人由于某种缘由,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假造谎话或坦白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归还的,只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认账,不再故弄玄虚骗人,的确打算归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曾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葛,不构成诈骗。
经济纠葛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纠葛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益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惹起的权益争议。诈骗罪主要看行为人采取狡诈行为的目的能否以狡诈别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思索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践实行之间能否存在因果关系。
两者有本质性的区别。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狡诈的手腕骗取或应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葛则是双方发作经济方面的纠葛,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葛双方的中心差别是:诈骗客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葛客观上并不是想诈骗;客观手腕中,诈骗采取的是诈骗或躲藏事实的手腕,而经济纠葛是合理行为。
法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宏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富。本法另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运用诈骗手腕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关于严禁公安插手经济纠纷
法律分析: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第一条 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第二条 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一般没有处罚的,警察以个人名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亲戚朋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只要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的,只有利用警察身份来干预导致他人合法权益被损害才会考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应对
对于这些不同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应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式 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方法来解决,因为,这种纠纷就其本质来言,属于民事纠纷,只能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假借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由公安机关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里来,以追究相关受害人刑事责任为要挟,以达到向相关当事人最讨债务等目的。而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是非常大的,个人的经济崩溃、商业信誉丧失殆尽,从此一蹶不振的大有人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机关是出于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误把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从而,立案侦查,插手到经济纠纷中来;有的公安机关明明知道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出于其局部单位经济利益的考虑,认为有“油水”可捞,或者,个别办案民警违法收受对方 “好处”之后,滥用职权,非法插手到这场经济纠纷中来。公安机关插手的方式往往是采取对这场纠纷的性质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名 ,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一般采取首先由另一方当事人带领下,找到受害人处,采取强行将受害人带走,关押到附近的某宾馆或其他场所,然后,威胁该当事人或其家属拿钱赎人,否则,就要真的把当事人带回去,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网上现发布通缉令,然后,在来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抓捕,抓到后采取刑事拘留,办理的手续全部“合法”,程序也很 “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所需法定程序办理的。 往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害怕,就会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债务或者对方主张的钱款,才能获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则采取对受害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方式的方法,让受害人出来继续筹钱还账,出来时,有的还要受害人写下书面保证。一旦受害人违约,则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审,将受害人再次收监,关押到看守所里来,从而逼迫受害人还钱。 就这样,对余下的钱款,对方当事人会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用公安机关威胁,继续纠缠,直到全部结清为止。有好多案例中,还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来相当可观的一笔数目,作为所谓的“办案费”,对于立案侦查的这些款项,本身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纠纷,有的确实属于是欠款不还,而有的确是对方违约后,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硬讹诈自己。因此,受害人对此相当不满,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往往也是这种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
190万诈骗案拒不立案?江宁警方回应!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欺骗他人金额高达5000元以上,诈骗不仅仅是钱财问题,如果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属于诈骗。诈骗会依照金额进行量刑,如果数额较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可判3~10年有期徒刑。如今诈骗罪已经成为了危害社会群众的主要罪名之一,只有加强惩罚力度,才能让更多人远离诈骗。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江宁警方发现有一名用户在微博下面发布了一则举报警方对190万诈骗案不立案的视频。对此警方回应,在2022年2月28日,有一名男子来到南京市江宁分局报案,声称自己被骗了。原来男子告某于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12月5日,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日本手办,后来由于长期收不到货,怀疑自己被骗了,并自称损失了190万余元人民币。
后来警方调查后又得知,男子吕某先前在成都,上海等地已经报过案。并且先后数10次向代购手办店老板欧某打款人民币392万,吕某购买的手办比市场的价格低很多。吕某收到货后发现货物质量差异过大, 吕某就向警方报案,声称由于购买时间周期较长,有部分商品从付款到发货整整花了5个月时间。欧某却表示受疫情原因影响,再加上提供的手办,价格远比市场便宜,导致货物停滞过久。
警方还知道欧某曾与吕某签订过退款赔偿协议,并在2022年11月份,欧某先后多次向李某退款130多万。2022年5月初,李某还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此可见,该案件根本就不是诈骗,而是经济纠纷,民警当然有权利不立案。
因和他人经济纠纷,他人在派出所报案说我诈骗,涉及金额10万元,如罪名成立怎么?
他人说你诈骗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如果立案侦查取证的话,你要拿出证据证明你和他是经济纠纷不是诈骗,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是经济纠纷,他人有你实施诈骗的证据,那派出所侦察取证后会以诈骗罪提请检察院对你实施批捕。
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把经济纠纷立案成诈骗为他人要帐怎么办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对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明确的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如果当事人确属经济纠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有权处理经济纠纷案吗
1、人为因素引起的道路堵塞属于交警部门责权处理范围。
因人为故意引起的道路堵塞,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警察部门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
2、国家明令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3、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其中,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综上所述,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由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人为因素引起的道路堵塞,由交警部门针对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公安机关无权插手干涉具体经济纠纷。
派出所处理经济纠纷吗
派出所不能处理经济纠纷。派出所大部分都是处理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否则属于违法,可以向公安督查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事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或是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或是将所有权纠纷认定为刑事侵占。
一些地方公安经侦部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动辄以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对正常的经济纠纷进行刑事立案,并抓捕对方当事人,在逼取债务或者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后,再考虑放人。
应该说,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这些年依法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确实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能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其实,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不是简单的不正之风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漠视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绳之以法。
要杜绝这种现象,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强化法律素质和业务本领,提高辨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办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双管齐下,才能堵住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漏洞,才能有效防范和避免警察权的滥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持续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金台视线: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