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后出具借条
法律主观:
一、职务侵占签借条用什么案由
签借条属于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二、如何定义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犯罪,主要是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有关机关在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那么这个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通俗的说就是犯罪份子的身份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二: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_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三: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通俗的说就是侵吞了谁的钱)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贪污公共财物。
第四: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五: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几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人不人帐,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的规定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本款所列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为了正确审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如下解释: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职务侵占罪是刑法第多少条的规定,综上可知,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多少钱算犯罪
法律主观:
一、职务侵占多少钱算犯罪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为职务侵占罪,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职务侵占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算犯罪,应予立案追诉。职务侵占在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的,是以将财务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如何定义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犯罪,主要是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有关机关在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那么这个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是如何定义的?没有什么证据不算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没有证据也可以报案。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人的言词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员提供的信息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会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村干部职务侵占罪认定
法律主观:
每一个干部都是百姓们爱戴的,作为干部也要起到带头作用树立好的榜样。但是这个世界诱惑太大,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干部都犯罪了。一、村干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违规报销并不是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1、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二、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怎样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三、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4]》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没有占为己有
法律分析: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利用职业所侵占国有资产,并不是说必须是自己所占有才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