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的“企业”具体包含什么范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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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范围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以下由名律师刑事辩护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范围

职务侵占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三、职务侵占罪会不会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因此,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开庭后,最多在一个半月内能拿到职务侵占罪判决书,一般情形下职务侵占罪到检察院判决时间是二十日左右能拿到职务侵占罪判决书。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范围”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可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职务侵占罪,都有哪些内容?

职务侵占罪标准包括了两方面,即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这两个标准对行为人来讲都是很重要的,一个可以确定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一个可以作为依据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职务侵占罪标准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经济数额的犯罪,不管是其立案标准还是量刑标准都是与犯罪数额相关的。我国规定职务侵占非法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且这里的数额是可以进行累计的。而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3个月拘役到1年有期徒刑之间处刑。

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指的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指的是什么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所谓职务侵占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单位财务据为己有的行为。首先要明白的是单位或者企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其次就是财务的数额还较大。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应该如何界定

正确理解和界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明确了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范围。大多论者认为,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所以刑法对其内部人员的有关职务犯罪行为一视同仁。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相信大家在生活实践中也有一定的了解的,对于利用职务的便利,很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触犯此罪的都将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还会没收非法所得的财产,主体范围的确立主要是看国有和私有的公司企业单位。

延伸阅读: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法律主观: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或者财产占有关系。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责任要素为故意。

成立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侵占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

(3)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指非法侵占5000~10000元以上。

1997年《刑法》首次设立职务侵占罪,并经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一)1997年《刑法》设立职务侵占罪

为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公司企业中的内部腐败问题,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罪,并设置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职务侵占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1997年《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两档法定刑改为三档法定刑,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意味着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无期徒刑,而且增设“并处罚金”的规定,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经济制裁力度。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例如,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等。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定性问题。根据1999年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对象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即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我国职务侵占罪中“单位”的关键。200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指出,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使为“三无”企业,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行为内容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这里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例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手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工作人员被指派出差经手差旅费等。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例如,财务会计、出纳员对单位现金的管理,物资保管员对单位购入的物资的管理等。因而,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侵占单位财物的手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加以侵吞;等等。应当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后者是狭义的,即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而前者是广义的,即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有学者认为本罪行为内容应仅包含狭义的侵占行为,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成立职务侵占罪。应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盗窃、诈骗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第1条、第11条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法律主观:

我国在社会上,对于人的行为都着很多规范,在合法的范围内是可以自由行使其权利与义务的。但如果超过出法律规定,肯定是会受到的惩罚。

一、职务侵占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二、哪些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三、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意思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de范围

法律主观:

(一)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三)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 职务侵占罪 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四)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李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动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 劳动争议仲裁 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可以以侵占、窃取、骗取等各种方法手段来占有本单位财物。但是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关系而经手、管理、主管单位财物,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的,才能是职务侵占。仅仅是利用工作之便,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时间、人员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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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是什么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二条对本法的调整范围做出了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范围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说来,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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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继承人是否要求其退还其出资财产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继承人是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财产的。应当退还的情形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 ...
2023-11-17 15:49

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的规定)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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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欠的债务具体怎么办

公司破产欠的债务应当由破产财产偿还,公司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其他债务,首先是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
2023-11-07 16:01

合伙企业继承人是否应当给予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继承人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财产的。应当退还的情形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 ...
2023-10-19 14:21

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利息的情况下(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利息,可能涉及的科目有)

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1.企业借入长期借款的时候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本金2.计提长期借款利息(1)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且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2)企业为了购建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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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具体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2023-11-07 15:41

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会计处理)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公司需要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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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死刑复核的案件应该包含哪些材料

报送死刑复核的案件应该包含的材料有报请复核的报告;一审和二审的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全部的案卷和证据;同案审理案件的所有全案案卷、证据;曾发回重新审判的第一、二审案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
2023-11-10 15:44

企业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应借记长期借款账户(企业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应借记长期借款账户对吗)

②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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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企业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
2023-11-02 15:47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恤金,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要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至于计算标准,类似于误工费,这是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误工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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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判刑后社保怎么处理

企业在职人员被判刑以后,社保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职期间被判刑,受到开除处分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对地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刑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职期间被判刑,没有受到开除处分的, ...
2023-11-16 16:53

某企业年如借得50000元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际利率某工厂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年利率百分之4.6,定期3年归还,按单价计算,到期时应付的利息是多少,一般情况下有的银行会对贷款的客户进行划分,比如说南京银行就是按照学历来分客户的,研究生以上的学历是甲类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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