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会计处理)
公司之间借款涉及到税吗
一、公司之间借款涉及到税吗?
公司之间的借款是需要交税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其中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缴纳税金;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率均需要缴纳税金;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公司之间借款的几种情形为:一.是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借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对方索要收取利息的发票在税前列支,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按照税法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需要缴纳税金。现实中,关联公司之间出于多种考虑,出借资金的一方一般不会向借款公司收取利息,也就是无偿借款。按照财税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均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关联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另外,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收取了利息,但利率确定的不合理,或没有销售额的应税销售行为,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确认销售额,即需要分别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等确定销售额。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公司需要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借款公司需要取得出借方收取利息的发票,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公司之间借款涉及到税吗
企业之间借款需要交税。企业之间借款如果没有利息的话一般不需要交税,如果对方取得利息收入,就一定要交税的,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息,无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借款是指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中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人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
三、从公司账上给人借钱会产生税吗?
你这是挪用公款噢!被发现了是要吃官司得!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关联公司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法律客观:
关联公司无偿拆借资金: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经常存在,特别大量存在于关联企业之间。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为金融业在我国属管制行业,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则会危及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安全。上述规定,是说无金融业务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不能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情况下单纯进行资金的拆借。对于该规定,有相应的罚则。《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上述规章与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属非法行为,包括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关联企业之间。但鉴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税法又对此做出了纳税规定:国税函[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条:《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依法借给全资企业的,全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法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借入资金金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其超过部分负担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根据前述税法规定,似乎是承认了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存在,因为税法对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收处理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前扣除作出了规定。
企业无偿借款,视同收入的利息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无偿借款,视同收入的利息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视同销售计提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会计分录具体都是怎么做?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公司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法律主观:
无偿借款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现已被增值税取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提供无偿借款服务视为销售服务,要交6%的增值税。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纳税吗?
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纳税吗?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签订无息协议,纳税也是分几种情况的,具体如下:
两个独立企业之间
虽然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协议,但是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仍然需要计算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0号《关于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与公司间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公司借给对方公司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款时发生利息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贷:其他应收款
2、公司向对方公司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还款时支出对应利息费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借款,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以及"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上述讲解的内容资料,就是我们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纳税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借款,另外一种是属于集团内的借款.这两种情况下涉及到纳税问题有所不同.
企业间的无偿借贷要缴纳增值税
法律主观:
一、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把握
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把握应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如下:
1.明确举证责任。当事人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的,应当就构成合同无效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2.注意审查资金来源。
3.注意审查资金用途。
4.注意审查出借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要缴税吗?
企业间的 借款合同 要缴税。具体税种如下:
1.要交增值税
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秘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2.不用交印花税
应税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该公司为商业企业,且贷款方也是商业企业,因此,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部分可税前扣除
三、企业借贷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是:
1.企业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2.企业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得冲突,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在上位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下位法的规定。
3.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的返还问题。由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由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不发生应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应当基于 不当得利 返还出借方的借款本金。
4.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的 缔约过失责任 。
法律客观:
企业间拆借资金是否交增值税:拆借资金,应缴纳增值税。税收相关法规对拆借资金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确定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企业之间拆借的合法性,并认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2.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从《公司法》来看,通篇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拆借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可以看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他人应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说央行处出于金融行业监管的需要禁止企业的资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理解,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以法律保护。
企业之间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之间借款是否缴增值税要分情况而定: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政策一、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_)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四、(财税[2016]36号_)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政策五、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