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a税务局向饭店四海为家征税)
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
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类型。民法的调整范围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说来,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 责任的承担 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属于民法调整。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 ,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就由民法调整。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 债权债务关系 。
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法律主观:
《 民法典 》第二条对本法的调整范围做出了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哪些事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对我国司法方面的了解,整理出以下关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内容,以供参考: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即:“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3条和第4条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又是第2条的补充。我国实行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两条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又是民事活动的框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活动只能在这个大框框内进行,越出这个框框的民事活动便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效力和解除;
合同的保证和担保;
合同的违约和损害赔偿;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合同的特别规定等。
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同时,合同编还对合同的保证和担保、违约和损害赔偿、无效和撤销等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外,在合同编中,还特别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下列社会关系属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D.某政府部门与所属的公务员的任命关系
【答案】:B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A选项中甲和乙虽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恋爱关系属于个人情感的范畴,法律不予直接调整。假如,甲和乙缔结婚姻,则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A项不应选。
B选项中甲与乙之间的供用电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B为应选项。
C选项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的范畴。《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认定父母与子女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民法上的平等是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基本的概念不能混淆。C为应选项。
D选项中政府部门与所属的公务员的任命关系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关系,政府部门与公务员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D项不应选。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是( )。
【答案】:B
选项AC,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合同编的规定。选项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资料拓展:
中国民法学界在讨论中提出的四种观点:
(1)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认为民法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质;
(3)认为民法应调整受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经济关系以及一定的人身关系,具有计划组织因素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4)赞同前苏联现代经济法观点,主张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国民法典,使民法成为公民权益保护法。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采用了前二种观点,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在中国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参见〔民法〕。
资料参考:民法调整对象
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 )
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D。
1.A、B、C都不在民法调整的范畴,只有D才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扩展资料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