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
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答案】:D
【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赠与有效,符合题意。《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A、B项无效。《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C项属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D。
法律,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但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其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第53条又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即《合同法》没有把主体资格不合格,以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以外人的利益等合同置于无效,而是规定在可撤销行为中。对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合同法》根本没有提及,结合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改革,这个条文基本已经失去其意义了。
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它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例如为逃避强制执行而假装把财产赠与相对人,事实上当事人并没有出赠和受赠的意思。
2.须有恶意通谋。即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串通指他们之间有勾结,有意思联络。而恶意则指对于该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恶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
3.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恶意串通,必然有其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四)伪装行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违反法律。
(1)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对三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③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包括格式免责条款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人身安全权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国家利益的,或者为了损害国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等等。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以下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答案】:C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选C。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为什么?
民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举个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案例:1996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写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1996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题]
1. 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 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答案与分析]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的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引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小结]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如发生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请求,而非向相对人提出。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2种情况,一种是绝对无效,一种是部分无效。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有4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3、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民事行为表面上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希望答案能帮到你。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无效民事行为
1.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种类
(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