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主犯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要件)
基本犯罪构成四个要件
法律主观:
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造成的违法事实都是需要在有关构成要件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定罪判决处理的,如果构成要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那么就是构成本罪的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
1、客体要件,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3、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4、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二、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简答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法律主观:
共同犯罪 的成立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一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有机整体。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及相应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就包括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其中针对不同的身份,法律方面规定的处罚原则是不同的。那究竟在共同犯罪中,它们的相关规定又是怎样的,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相关规定
一、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从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规定及其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规定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二)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由于本人并不亲自实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把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要把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谓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把某些教唆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这一犯罪,虽然也采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我国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三是要把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别开来。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1、客体要件;2、客观方面;3、主体要件;4、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客体要件;
(2)客观方面;
(3)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主体要件有以下内容:
1、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