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安置最新政策(三级士官转业安置最新政策)
三级士官转业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
第1类:政治待遇落实问题
政治无小事,通过政治待遇落实,把退役军人群体纳入党的领导之中。目前仍有极少数活着的老军人身份尚未确定,需要认定身份、落实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干部需要具体规定来确定政治待遇;参战参核老兵、志愿兵、下岗军人、军属等方面需要落实政治待遇,尤其是要对职业军人(士官志愿兵以上)政治身份进行认定落实。让他们得社会认可和尊崇。
第2类:经济待遇落实问题
对参战牺牲军人家庭、因战因工伤残军人、参战参核军人实施明确的大力优待,体现共和国不会忘记的诺言和尊崇。对职业军人(士官志愿兵以上)落实相应经济待遇;对义务兵(无论农村或城镇)须实施明确的社会优待。以上各省市情况不一、各自为政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较多,急需《退役军人保障法》予以明确。
第3类:参战参核老兵身份认定问题
参加过保卫国家、参加核试的现存老兵均应享受国家的最大优待,用落实待遇体现对老兵的尊崇,用优待体现对老兵牺牲奉献的肯定。但现实中有部分两参老兵身份难以确定,造成局部不公平现象。
第4类:志愿兵问题
核心问题是指标顶替、工作假落实、下岗生活无着落、优抚金未落实问题。需通过国家安置为基准解决基本保障,社会和企业联动提升生活待遇。这也是利益诉求最为强烈的群体,因为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安置问题,最为突出。
第5类:企业军转失业和身份认定问题
部分转业分配至企业的干部,应该事实求是确认其军队转业干部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其待遇略高于地方公务员标准;对于遭受下岗不公正待遇的企业军转,无违纪违法等过错的,也应该实事求是恢复职级待遇,恢复军转身份。
第6类:降职安排等不公平问题
随着军民融合工作的深入开展,军队和政府官员的交流越来越实际,如在法制战线,地方法官充实到军队法院具有极大的推动意义,以纠正以领导治军到依法治军的道路上来。但若以军队干部不适应地方工作就降职安排,军队就可以以同样理由以降三级安排政府干部来军队工作,以正部级别为例降三级到军队任副师职干部,若完成工作任务再调回政府,按通常降二级再安排,其变成了副处级。如此正常工作调动,正部级干部变成了副处级干部怎么可能!
第7类:复员干部问题
应根据其当时复员费用额度情况和参照中3号自主干部情况,折衷保障其合理待遇部分,联动政府和企业提升起生活待遇。
第8类:住房保障问题
军队房改以来,住房保障曾经越来越脱离民生保障性质,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高职级首长,成为职级和权力的象征。通过近几年清理整治,超面积占房、多占住房等问题有所解决,但应该得到住房保障的官兵处于停滞状态,不得不背起巨额贷款购买商品房,这部分官兵高不成低不就,成为牺牲品,将符合条件官兵、退役官兵统一入库,然后排队打分。
第9类:历史遗留问题
该性质问题只能回到当时的情景中按当时的情况,结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严格遵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参照相关政策公平解决矛盾。历史遗留牵扯到历任领导的作为情况,甚至有的领导已经去世,但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将体现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国家对军人的关照。
第10类:军队职工与文职干部问题
军队职工和文职干部属于军队人员,妥善解决他们的问题,集中一次性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能为后续新政实施带来顺利。推荐搜索添加"军味""老兵祝福",查看更多深度精彩内容。
第11类:自主择业政策落实中产生的问题
好政策没有落实好,甚至一个省的不同辖区也具有不同政策,政治身份不清,重大待遇如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部队和政府互踢皮球,成了非军人、非群众,非军队、非政府的真空人员,此属性带来了连锁性社会问题,牵扯到同是干部身份却待遇悬殊的对照,一些高级别官员曲解自主择业政策,说什么“中央政策不符合省情”的论调,实是自主择业政策落实中,普遍性错误思想的真实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上海市士官转业安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上海是中国的一个经济中心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士官来到这里服役,然而,随着国家发展的需要,许多士官也需要进行转业安置。那么上海市是如何对待这些军人的呢?以下我们来详细探讨。
第一、转业条件
据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士官可以申请转业:
已经取得现役二级及以上军衔的士官;
完成了规定的服役期限;
军队已经批准了其转业申请并颁发了《转业证》;
士官自愿转业。
第二、安置方式
士官转业后,将会被优先安置在上海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比如金融、教育、科技等。同时,上海市还会组织成立专门的转业士官就业服务中心,为士官提供就业信息、岗位推荐、职业规划等一系列服务。
第三、安置政策
对于转业士官,上海市还特别制定了优惠政策:
为士官提供一定的资讯服务费用,帮助其寻找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士官安置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将会获得一定的就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士官还将提供住房保障。
第四、申请流程
若士官有转业的意愿,可以主动向所在军区的转业安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递交申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党员证以及转业证等相关材料。申请通过后,转业士官将会被划归到上海市的士官转业安置计划中。
第五、结语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待士官转业安置问题非常重视,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旨在为转业士官提供最佳的就业安置服务。同时,这也为下一步的士官转业安置工作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经验。
三级士官转业有什么安置政策?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三级士官,是士官军衔中的一个级别,于1999年设立,2009年取消。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有的军衔等级,指志愿兵役制士兵。
直招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直招士官符合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
1.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政府接收、安置;
2.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安置;
3.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接收。
扩展资料:
招收士官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简称招收士官),直接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招收士官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未婚,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7月31日);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全国征兵网-招收士官政策解答
四级军士长的转业新政策的待遇是什么?是转业好还是退伍好
四级军士长是营级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兵役法规定要被提拔为士官或军官,而且还要服役满12年。否则是不能分配的,全国每个省对转业的士官和军官的的安置都挺重视的,因为这是兵役法规定的,12年以上的士官和军官安置将直接影响到征兵工作。同时那些新兵也能看到自己服役时间越长得到的安置越好,就会鼓励他们安心服役。
12年以上士官和军官服役时间长、贡献大,而且安排工作对象主要是服现役12年以上的士官,而我国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有相当一部分是财政支付工资的岗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岗位,通过政府调控,还是能够保障这部分退役士兵就业的。12年以上士官和军官转业回地方,师团以上的强制进公务员,而师以下的士官和军官是事业编制,
只有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和军官才发国防服役章,体现了国家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军人的肯定,国家和军队给的特殊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