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官安置办法(转业军官安置办法和待遇保障)
技术干部转业安置政策
同事中有很多都是部队军官转业的,有行政级军官,也有技术级军官,常常听他们讲述军官的等级,对部队军官等级还是很熟悉的。另外,对于转业安置后的待遇,无论是技术军官还是行政军官,享受的工资待遇都是差不多的,但其他待遇则相差比较大!
一、部队技术军官等级划分
部队技术军官划分为14级,与行政军官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也与地方行政级别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具体如下:技术十四级对应行政正排,也对应地方办事员级;技术十三级对应行政副连,也对应地方科员级;技术十二级对应行政正连,也对应地方科员级;技术十一级对应行政副营,也对应地方副科级;技术十级对应行政正营,也对应地方正科级;技术九级对应行政副团,也对应地方副处级;
技术八级对应行政正团,也对应地方正处级;技术七级对应行政副师,也对应地方副厅级;技术六级对应行政正师,也对应地方正厅级;技术五级对应行政副军,也对应地方副省级;技术四级对应行政正军,也对应地方副省级;技术三级对应行政副战区级,也对应地方副省级;技术二级对应行政正战区级,也对应地方正省级;技术一级对应行政军委委员级,也对应地方正省级。严格来说,从技术五级开始,就没有太明确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对应地方的行政级别,有一些交叉。
二、部队技术军官待遇情况
部队技术级军官的工资待遇,与所对应的行政级军官的工资待遇基本相同,但不享受相应行政级军官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比如技术八级的技术级军官,工资待遇与行政正团的军官工资待遇差不多,但没有行政正团级军官的领导指挥职责;也不能享受行政正团级军官的办公条件,如办公室大小、配备的桌椅等级等;也不能参阅行政正团级别才能参阅的密级文件等等。
三、技术军官转业之后的待遇情况
1.技术军官转业一般不安置行政职务,行政军官则不同。我们这边市里的政策,技术级军官(我所知最高有技术七级)一律安置为一级科员,不安置其他行政职务;行政级军官则一般安置为低一级的职级,也有部分安置行政职务。比如行政正团级军官,一般安置为四级调研员(以前为副调研员);行政正营职军官,一般安职为四级主任科员(以前是副主任科员);行政副营职及以下军官,统一安置为一级科员。极个别行政级军官可能会安置低一级的职务,比如副团职军官,安置为科长。
2.技术军官工资待遇保持原级别待遇。技术级军官。转院后虽然都安置为一级科员,但工资待遇能够保持原部队级别所对应的职级。比如,技术九级军官,工资待遇按照四级调研员发放;技术十级军官,工资待遇按照二级主任科员发放。行政级军官也是如此。行政副团级及以上军官,工资待遇按照所对应的领导职务发放,行政正营以下军官按照所对应的职级发放。比如,行政副团职军官,工资按照县处级副职发放;行政正营职军官,工资待遇按照二级主任科员发放。
3.其他一些待遇,比如福利分房等,技术军官可能也要差一些。早些年,我们这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但是要按照职务或职级购买不同的面积。行政级军官可以按照部队对应的行政级别或者转业之后的职务、职级就高分配;技术级军官则只能按照转业之后的职务或职级来分配。比如我的两个同事,都是转业军官,其中一个为行政副营职转业,另一个为技术十级转业,转业之后都安置为一级科员(科员)。他们正好赶上一批福利分房,那个行政副营职转业的同事按照科级分房,而技术十级的同事,则按照科员级分房。两个房子相差一个房间,面积相差有10来平方米。
四、转业之后的发展
行政级军官转业之后一般只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安置职务或职级,如果工作突出,有比较好的机会,可以较快地达到原部队级别,甚至再往上晋升,从而能够增加工资等各种待遇。而技术级军官特别是技术九级以上的军官,因为安置为一级科员,想要晋升到可以增加工资待遇的职务或职级,则非常困难。比如,技术九级转业军官,享受四级调研员工资待遇。从一级科员要晋升到四级调研员,假设顺风顺水,没,年晋升一次,则共需要年。若要增加工资,还需要晋升现处级副职或者三级调研员,至少也需要两年多时间。所以想要增加工资,至少需要15年时间,一般技术九级转业的军官差不多也有40岁,这样在理想状态下也需要达到55岁才能有增加工资的机会。
综上所述,部队技术军官共有14个等级,与行政级军官和地方行政职务层次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技术军官转业之后一般不安置行政职务,也一般不安置对应职务层次的职级,工资待遇能够保留,但技术九级以上军官想要在转业之后依靠晋升职务或职级来增加工资比较困难。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论超编与否,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任务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第三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发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事务工作。第二章 移交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五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配偶一直在河北省生活并有常住户口十年以上的;
(四)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需要照顾的;
(五)省内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满五十周岁的;
(二)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条件的;
(三)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的;
(四)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的;
(五)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第七条 交接工作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由河北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接收随调配偶中干部、教师、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不予接收。第三章 分配第八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时的所在地安置。对有实际困难要求到配偶工作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驻石省直单位和中直单位(铁路、华北油田、管道局、物探局)安置的,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直、中直驻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省
直、中直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领导,积极接收,妥善安置。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各级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各系统、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转业军官分配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推荐选择、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军转安置部门应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第十二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分配工作时可根据本人志愿和专长,由所在地、市给予适当照顾。
(一)立战功和在平时工作中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
(二)在边防、海岛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的。第十三条 转业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省会石家庄市进行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二)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在石家庄市有满二年常住户口);
(三)父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确无人照顾的(投岳父母的,配偶须系独生子女);
(四)转业军官夫妇均系现役军官,一方转业要求进省会安排的,须有一方符合上述三款之一。
重庆转业干部如何进行安置,怎么选岗?
(一)安置方法
重庆市目前主要实行考试考核安置、指令性计划安置与自主选人安置相结合的3种安置方式:
1、考试考核安置方式。只对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实行,并符合主城区安置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重庆市组织的考核考试选调安置方式,远郊区县安置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只能参加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考试(如税务、工商、质监、药监、司法等)。
2、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军转安置部门依据军转干部德才表现,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60%由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政策规定实行指令性统筹安置。
3、自主选人安置方式。由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相互选择,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根据全市安置计划总数,40%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双向选择,自主选人。但此方式并不通过举行双选会等方式进行。
(二)考核
考核最高效备考值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1.职务军龄计分:任现职满4周年的,技术6级计18分,技术7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4分,技术9级计12分;任现职满3周年的,正营职(技术10级)计10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8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6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4分,排职(技术14级)计2分。任现职不满最低年限的,按下一职级计分。军龄满8周年的,按每服役1年1分计算,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军龄不满8周年的,不计分。
2.获奖计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首次计15分,增加一个加10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获三等功的首次计8分,增加一个加5分,多次立功受奖的,累计计分不得超过13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艰苦环境计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1分,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为保卫国家安全参战(维和)和藏区维稳的,每满1年(含半年以上)计3分,不满半年计2分。执行抗震、抗雪、平暴等急难险重任务,并档案中有《参加重大军事活动鉴定表》的,一次计1分,最高计5次。
4.学历计分:军转干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计8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6分;大学本科学历计4分;大学专科学历计2分。
5.处分计分:受党内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减30分;受留党查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2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警告处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警告处分的减3分。因同一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以党纪处分减分为准。因多次同档次处分累计减分的,减分不得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总成绩=(笔试成绩×30%+考核分值×40%+面试成绩×25+培训成绩×5%)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重庆市一般是平职虚职安排。
部队军官转业如何安置户口?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是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颁布的安置政策。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如下 :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军官在当地服役多少年,转业可以留在当地?
和服役多少年无关,只和户籍地有关。请看安置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