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出台(2024年士官转业政策)
2023部队转业政策
在我国,部队军人是我国另一种优秀人才。部队军人转为国家的干部,是重要的资源,军转安置工作十分重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国防军队建设。进入新的一年,我国士官转业新政策是怎样的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国家的态度
要尊重要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家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二、安置方式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三、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四、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5、国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六、转业考试
1、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
2、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3、到事业单位的,给予3年适应期。
从上面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部队士官转业的最新政策,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部队士官转业国家的态度是尊重要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家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重庆转业安置政策2022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卓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的;服现役未满2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16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12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10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满10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11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的士官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士官转业军人安置政策2021
法律分析: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
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如果异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享受就业补助金。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弃工作安排的,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该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给退伍士兵发放补助金,而且还可以享受创业优惠。
相关保险的接续。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按照在军地服役的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参加安置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队由人民政府缴纳,而个人缴费的那部分则是个人缴纳。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六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
部队士官转业新政策内容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疗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军人转业费是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
(一)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从报到之月起应执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津(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
(二)分配到执行省等级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等级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就近就高接近正级套入正级,接近副级套入副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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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安置落户政策最新
法律主观:
以下就是士官转业安置的相关回答。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13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二、退役士兵符合符合有关条件,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三、中级以上士官符合有关条件,作退休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疗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2023
2023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退役士兵符合“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3、中级以上士官符合“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4、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的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2023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是军队在实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针对退役的士官而制定的一种保障政策。2023年,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士官转业安置政策也将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退役士官顺利实现从军人到普通市民的转变,使其在社会上能够得到更好的生活和发展。
基于新时代的任务需求和士官的职业规划,2023年的士官转业安置政策还将适时作出新的调整和改进。在保证转业过程中的福利和经济条件稳定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和职业规划等工作,帮助退役士官更好地完成从军营到社会的转型,让他们在新的生活和工作中有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同时,2023年的士官转业安置政策还将关注到退役士官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政策将提供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通过专业机构和组织,对士官的心理自我调适、社交适应等方面进行综合帮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这一政策的实施,即使退役后的士官在身体条件有所不如的情况下,也能够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活得更为充实和满意。
退役军官转业安置政策
退役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退役军官的待遇
退休后的生活,需要一份稳定的经济来源。对于那些一直在部队服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的军人,一般以高级军官为主,他们的养老金待遇相对较高。不仅如此,更多的是那些曾在部队服役一段时间,后来离开部队,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情况。
他们的服役年限,可以与入伍前和退伍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意味着,这段时间也会被视同为缴费年限,用以计算养老金。因此,他们的养老金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这是养老金计发时的待遇。
养老金的调整也是一个关键环节。很多地方对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调整方案中都会有优待政策。明确规定,个人养老金不能低于当地企退人均水平。如果低于这一水平,就会在调整中上涨至该水平,这是一种兜底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基本福利。
消防四期士官转业如何安置
根据《消防员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消防四期士官转业安置有三种方式:晋升、调任和退役。
1. 晋升:消防士官可以通过晋升获得中央和地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高级职位。
2. 调任:消防士官可以通过调任到与部门相关的其他职业,例如保安、物流管理等。
3. 退役:消防士官可以选择退役并接受安置,在政府指定的范围内优先适应政府工作岗位或者公务员考试。
另外,符合条件的消防士官可享受统一的待遇标准,包括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并有权享受政府特别支持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