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写什么)
执行异议有案由么
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会根据纠纷的性质,确定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案由实际上在法律当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因为如果是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到法院来进行起诉的话,是需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就是案件纠纷的性质来确定案由,但是这是属于民事执行过程当中的。
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是怎么样的?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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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可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我国《 民事诉讼 》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为了更好理解,以以下案例为例: 【案情简介】 某民事判决判令被告xx 公司 归还原告黄某借款2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被告施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申请我院 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以涉案债务发生在施某与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作为xx 公司法 定代表人享有公司99% 股权 ,涉案债务应视为施某、江某 夫妻共同债务 ,裁定追加江某为被执行人,同时裁定查封、拍卖登记在江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江某以xx区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婚姻法 解释(二)》相关规定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被查封、拍卖的房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其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我院执行机构经审查裁定驳回江某的异议。江某不服,向 抚州 市中院申请复议,抚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了江某复议申请。为此江某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法撤销xx区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及查封、拍卖其名下房产的裁定,判决停止对其名下房产的执行。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不是案外人单独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新《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均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江某相对于黄某与xx公司、施某 民间借贷 纠纷执行案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前,亦属案外人,江某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为法院追加的被执行人,不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主体,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新《民事诉讼》确认执行异议之诉法理及立法目的分析,被执行人及被追加的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无诉讼的利益,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江某相对于黄某与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前,虽属案外人,但其已被法院依照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经两级法院裁定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其作为涉案的被执行人地位已经确定,如江某对两级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可另寻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悖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原理。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 》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后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第227条继续沿用了该条款内容。除此之外,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至26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应用问题。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案分配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条文文义上理解,当事人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看似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然而,不管是民事诉讼法理论还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务中,执行异议之诉仅仅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亦称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许可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其实也是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的诉讼。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诉讼利益,其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执行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到本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xx 有限责任公司 、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追加了本案原告江某为被执行人,江某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向本院及xx中院提出了异议和申请复议,两级法院均予以了驳回。 江某对被法院裁定查封、拍卖的执行标的房屋权属不持异议,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欲通过该诉讼达到其不应被追加为黄某与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从而阻却法院执行的目的。江某能否被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两级法院已经进行了确认。江某能否被追加为黄某与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不是执行异议之诉所能解决的,其混淆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江某作为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xx公司、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案由包括哪些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写什么
法律主观: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法律客观:
一、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的案由分类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扩展资料:
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注: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注: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
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查封异议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查封异议和执行异议有区别。
1、执行异议之诉是个学理名词,并不是民诉法规定的案由,它的内容是针对执行程序中依照程序法不能确定的实体权利争议而提起的相应的民事确认之诉。
2、查封异议之诉连学理上都没有这个名词,只有针对执行查封提起执行异议,适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和诉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