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客观:
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怎么办《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执行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一)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种情况提出1、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没有作出裁定,被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异议;2、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根据王某申请,查封、变卖李某家中一台电脑时,赵某得知后提出:这台电脑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暂存在李某家的,并拿出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也是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二)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2.如果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对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就是给大家整理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是关于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确立这一制度,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条中所说的当事人不仅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中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理执行行为异议时应注意的是,执行行为并没有引发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为执行异议事由的执行行为,只是单纯的程序违法或者不当,并没有在执行当事人之间、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否则,该行为将构成实体性执行救济的事由。
执行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经过审查,发现执行行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处理。即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进行的执行程序,或者将错误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改为合法的执行行为,依法实施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裁定,将异议予以驳回。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清除后的十日内,可以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条规定的救济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从执行实践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对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只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救济方法就是本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第二种情形下,由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存在着实体上的争议,因此,其相应的救济方法是赋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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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二)相关 证据 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 立案 ,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