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多选题)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
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具体如下: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是主要两大类别,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区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1、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协议管辖;
2、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具体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包括有:
1、起诉;
2、受理;
3、审查;
4、开庭;
5、审理;
6、判决;
7、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协议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具体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管辖分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管辖种类:一、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具体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分类
管辖的分类:1、法定分类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一) 一般地域管辖
(二) 特殊地域管辖
(三) 专属管辖
(四) 共同管辖
(五) 选择管辖
(六) 协议管辖
三、移送管辖四、指定管辖
2、理论分类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三、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概念(仅以民诉法为例):管辖管辖是指各级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管辖以其法定分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法定分类概念如下: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是指主要按照案件性质、繁简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主要包括: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1、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 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公益诉讼、专利纠纷以及除了国内财产和证据保全的仲裁)
3、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诉讼管辖。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包括原则和例外两种情况: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例外即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使其免受原告滥诉的侵扰。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而是以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比如说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诉讼管辖法定分类下地域管辖的一种,也是理论分类下协议管辖的对称,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实质是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依原告的选择而定。原告只能做单一选择,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从法院的角度说,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说,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协议选择原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或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诉讼管辖中法定分类的一种,也是理论分类中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只是一种纠错办法,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诉讼管辖中法定分类的一种,也是理论分类中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全体法官均需要回避或当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二、理论分类概念如下: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分为法定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法定管辖,是管辖理论分类的一种,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分为法定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况而做出的,是指法律规定案件归某一级某一地区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管辖理论分类的一种,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分为法定和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针对特殊情形而规定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制度。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诉讼管辖中法定分类的一种,也是理论分类中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只是一种纠错办法,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诉讼管辖中法定分类的一种,也是理论分类中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全体法官均需要回避或当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了管辖权,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分为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对管辖所做的分类。
诉讼关系是指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存在的联系。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既可以因诉讼主体的因素而产生,也可以因诉讼客体的因素而产生。
合并管辖合并管辖也叫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如果法院对另一诉讼原来就有管辖权,则不发生合并管辖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种类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这个民诉法有规定,而且最高院也有立案标准。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可见,公民在决定打官司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级别合适的法院,如果仍搞不清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可以到基层法院去起诉,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查后会告诉你应当到哪一级法院去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