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十级大概赔几万)
深圳市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多少
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70%,六级为的60%。
工伤鉴定的赔偿标准,在我国全国各省都是一样的。因为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将员工的工伤等级详细的进行了划分,如果有一些员工的受伤程度比较严重的话,自然领取到的赔偿金额也是比较多的。当然不管怎样,大家在工作的时候还是要以安全为第一的。下面我为大家介绍的是深圳市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深圳市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概念
(一)工伤鉴定时间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初次鉴定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四)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
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最高,十级最低。
(五)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鉴定的赔偿标准是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因为即使不做工伤鉴定,也可以领取到医疗费,护理费等这些赔偿金额。不过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受伤级别来确认的,如果工伤鉴定程度为一级伤残的话,伤残补助金是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标准见下面:
工伤事故赔偿金额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单位按国家政策给予赔偿,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农民工,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负担。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
工伤赔偿标准总共有16个项目,有些是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有些是用人单位赔偿,后面我都为大家做了详细标注。
1、医疗费
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具体多少钱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3、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4、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5、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赔偿机构为用人单位。
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3个月的;四级为21个月的;五级为18个月的;六级为16个月的;七级为13个月的;八级为11个月的;九级为9个月的;十级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9、伤残津贴1-4级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9、伤残津贴56级
(2)、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赔偿机构为用人单位。
10、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级36个月,六级为30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赔偿机构为用人单位。
12、工伤复发待遇
享受前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13、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14、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1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7412×20=94824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赔偿机构为工伤保险基金。
16、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河南省
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法律依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第三十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