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产处置
对于非法集资款的处理,一般予以没收,非法集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的,非法集资来的钱属于非法所得的部分。属于被害人财产而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律主观: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涉案财物返还时,《非法集资适用法律意见》显然未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返还涉案财物的规定并不能得出已经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应当为被害人的结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制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形式有哪些
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向公众吸收资金;虚假承诺提供高额回报吸收公众资金;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
①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②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③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④)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案说法:互联网金融犯罪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象为 社会 公众即 社会 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责任形式为故意,但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进行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如何认定
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余同上划线处。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致重大损失。
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设置陷阱,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如何处理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业务员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的,则不构成犯罪。
2、但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相关的业务员若不知情或者没有参与的,则不用承担责任。
3、法律主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如果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对此知情并持故意心态的,一般会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