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十级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202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
6.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7.四肢长骨干骨折术后;
8.肌腱及韧带损伤术后合并轻度功能障碍;
9.两节及以上脊柱横突骨折不愈合合并腰痛;
10.创伤后四肢大关节之一轻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2.面部瘢痕>2%;
1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
14.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15.双眼矫正视力<0.8;
16.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期;
17.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术后无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但仍影响外观;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但仍影响外观;
20.睑球粘连影响转动,行成形术,但眼球转动仍有限制;
21.晶状体部分脱位;
2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
23.眶内异物未取出;
24.外伤性瞳孔散大;
25.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7.严重声音嘶哑;
2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29.嗅觉完全丧失;
30.单侧鼻腔和(或)鼻孔闭锁;
31.一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5cm;
32.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5.肺内异物存留;
36.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
请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0级伤残和9级伤残标准
法律主观:
一、十级伤残标准
十级伤残的标准为: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一)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如果是对方全责,那么鉴定费用是由对方出的,不过先要由你垫付,在调节或起诉时再一并向对方主张;
(二)如果不是对方全责,也一样是由你垫付的,在主张赔偿时,和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一起,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分摊。
看是谁对第一次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由有异议的一方出资,若是受伤者本人的话则可以先出资,在后续理赔的时候把这笔款计入理赔金内。
三、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客观: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器官损害程序、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来确定的,例如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的,就可以定为十级,而十级是最轻的,一级是最重的等。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条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一)军区(战区)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精神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第261医院承担驻京部队的精神病残情医学鉴定;
(二)军区总医院承担战区内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解放军总医院承担驻京部队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三)第307医院承担全军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四)空军总医院承担全军航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五)海军总医院、第401医院承担全军减压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六)第二炮兵总医院、第306医院承担全军推进剂中毒的残情医学鉴定;
(七)其他职业病,由总后勤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