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挪用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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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资产用于抵质押是否无效

这种情况无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被吊销从业资格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还会被移送到司法机构,所以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且行且珍惜。

募集资金转移至非项目方账户和用于投资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构成了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对挪用资金罪负什么监管责任?

法律主观: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要件是:

(一)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私募基金怎样量刑

基金管理人挪用客户资产,没有得到相应授权的,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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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挪用资金罪案例

一、刑法条款

103010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挪用或者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仍故意为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轻微挪用。其特征是行为人利用主管职务、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目的主要是自用或借给他人,但不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还不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这种行为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是否归还都没有限制。只要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或违法活动,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性活动”,主要是指从事经营、投资、购买股票或者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但不需要两者都有。

上述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负有管理、经营或者处理财物等职责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经理、厂长、会计、买卖人。利用管理、调拨、使用、处理自有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自有资金挪作他用。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员工是指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其他所有职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用益物权,客体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单位的资本,是指单位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全部货币形式的财产。

第三,st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的,进行营利性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第3360条规定的“自用”

(一)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其他单位;

(三)个人决定以本单位的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根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是本解释关于受贿罪、侵占罪所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违法行为”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数额标准的两倍。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两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案例解读

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龚某在任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营销服务部(简称泰康保险公司)业务员期间,将2006年至2008年曾经在其手中办理过保险的客户王某、代某、李某、陆某、张某五人所交的六份保险费共计23589.4元未向保险公司上交,个人占用,案发时仍有12006.4元未上交。

2007年至2009年,陈某、代某、刘某、阎某等15户经被告人龚某手在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徐木信用社贷款,期满后,龚某将代收的15户归还的贷款本金123200元,用于家庭开支、或给自己购买保险或为自己代办的保险业务垫付保险费等,案发时仍有89114.4元未归还。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共退回赃款15000元。审理中,被告人龚某退回赃款86120.8元。三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在任某人寿三原营销部代办员、徐木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代收的保险费、信贷资金146789.40元归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六个月。

解读: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本案看,被告人龚登辉利用职务之便,将代收的保险费、信贷资金146789.40元归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为宜。

六、律师解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1.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在主观上二者都有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科学地界定挪用资金罪,依法打击挪用资金的犯罪活动,对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卢潇然律师个人简介:男,1991年出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先后实习于办事处、法院、检察院,积累了丰厚的基层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破产事务部负责人。专业方向为公司、合同类纠纷。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其为核心的团队分为诉讼与非诉两个方向。诉讼团队主要负责民间借贷、建筑合同施工合同、股权转让、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纠纷以及执行程序中相关法律问题;非诉团队主要负责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破产重整、尽职调查等相关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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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挪用资金怎么定罪?

挪用资金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挪用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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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如果侵权人不愿承担责任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
2024-01-03 16:08

公务员民间借贷收取利息合法吗(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公务人员借贷行为违法吗法律分析:公民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现代社会人们认可的一种财产增值方式和途径,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法律还没有禁止性规定,1、《公务员法》等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规定,从立法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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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时效期间要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的时效期间如果是指诉讼时效,则其认定应当是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2023-11-08 15:52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借款合同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特点借款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在订立合同下约定的民事债务债权,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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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如何处理呢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是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不出庭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 ...
2023-11-08 15:52

民间借贷纠纷应该怎么举证

在法庭上,李某提供了借款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在实践中,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同时要注意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要注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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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会怎么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会坐牢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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