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民间借贷收取利息合法吗(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公务人员借贷行为违法吗
法律分析:公民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现代社会人们认可的一种财产增值方式和途径,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法律还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合法的投资理财或民间借贷,于法于理都应当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民间借贷2分利息违反规定吗
任何人放高利贷都是违法的。高利贷就是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只要不超过就可以。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私人借贷2分利息,转化成年利率为24%。其中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均受到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违纪吗
有可能构成犯罪,因为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有保障,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比较容易的原因公务员参与一般的民间借贷,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按民事主体一般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公务员一般办理贷款,如果案件被诉到法院并申请执行,那么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有可能被强制划拨。如果公务员参与非法的民间集资等活动,也就会失掉公务员身份 。
1、《公务员法》等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该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公权力被滥用,但并不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公务员(包括广大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依法执行国家公务、忠实为民服务的同时,同样也面临着赡养父母、教育子女、供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公务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改善生活品质的基本需求。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框架内,进行家庭理财、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已经成为公务员社会活动中的一项不可或缺内容。
2、党和国家政策将改善民生摆在了突出位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人民的财富保值增值,让人民拥有更多的财富,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如何合法依规进行家庭理财,提高财产性收入,应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应有之义。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方法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公职人员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
一、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二、民间五分利息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五分利息借贷不受法律保护,5分利息就是月利率为5%,换算成年利率为60%,而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法律保护的利息为15.4%以内的利息,5分利息远远超过了这个范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间借贷高利贷违法吗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只是与债务人约定较高利率,没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违法,贷款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放款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正常的借贷不违法,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至于贷款的利息应该由双方协商,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高利贷或高利转贷则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法吗
公职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仅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或者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标准,约定借款利息,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贷”为名,获取不当回报的,则是违反纪律的。
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文件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借款给别人,收取利息违法吗
国家公职人员借款给别人,收取礼仪是违法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与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获取利益;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利益;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获取大额回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斩断公职人员违规借贷的腐败利益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违纪吗?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而获利的属于违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监督与惩戒部分,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为不能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原因:
一、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活动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国家公职人员在各自的工作领域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从商业或其它具有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既影响本职工作,又可能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对有关机关施加不正当的影响,造成不公平竞争,容易滋生腐败。
二、党和政府对禁止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活动的态度十分明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列举了六项“不准”从事的行为,工作性质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做到纪律严明,清正廉洁。
三、禁止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活动,才能让公职人员集中精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报务,才能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才通为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人民网-公职人员为什么不能参与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