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法条)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如下: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的,除贷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实际借款人的以外,由名义借款人清偿债务。名义借款人在还清债务后,可以根据其和实际借款人的约定,向实际借款人追责。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般来说,负责清偿债务的主体是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往往是同一的。但实践中不乏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这时,判断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就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突破口。
在经济社会,奉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欠的债谁来还”,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审查借款人的名义。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谁的名义借款,就由谁来偿还。但原则之外总有例外,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相分离的情形下,我们需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真正的借款人。
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进行证明。起诉流程是:
1、原告搜集债权债务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综上所述,在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在欠条上签名时一定要注意在借款人一栏落款的是否是实际借款人,尽量使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保持一致,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想银行贷款之后,肯定也是要按照原本的要求进行还贷款的,但是有个问题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那么这还款又改怎么办呢?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名义借款人清偿银行贷款。1、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2、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只审理借款关系即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新法规
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应该如何处理呢?
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
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案例解读
2013年9月2日,张某、陈某英向陈某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张某、陈某英向陈某平借款100万元,以两个门面房做担保。借款期限为两年。张某收到借款94万元后分别于2013年9月2日、9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4万元转给案外人王某。张某、陈某英在还款30万元后未再继续履行。
为实现债权,陈某平以张某、陈某英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陈某英主张其为名义借款人,应当由实际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判决名义借款人张某、陈某英共同承担偿还之责。张某、陈某英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陈某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张某、陈某英的再审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某、陈某英向陈某平出具了借条,94万元借款也转入了张某账户。申请人主张应由名义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应举证证明:1.张某、陈某英与王某之间有委托关系;2.陈某平在订立合同时对此情况知悉并同意。
申请人在一、二审均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举出的张某先后两次转款给王某的证据以及30万元还款系由王某直接转款给陈某平的抗辩理由,不足以说明陈某平在订立合同时对张某、陈某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知情并同意案外人王某以张某、陈某英的名义借款。此外,张某陈述其将款项转入王某账户后,王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表明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陈某英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承担对陈某平的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检察官有话说
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
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如果真的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
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当及时追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证据。
出借人自愿给名义借款人好处,名义借款人有责任吗
有。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与出借人无关,借款人为签字的借款人,如果在期限内实际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名义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是对立存在的,一般会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实际借款人委托名义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贷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
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一致,那么贷款在谁的名下,就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比如说贷款是在名义借款人的名下,那么名义借款人需要还款,而实际用款人不还款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还钱。
贷款还款。
贷款还款,“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随借随还”是贷款中常见的还款方式。可是还款方式哪种好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目前还款方式的优势和劣势。
一、等额本息
确定每个月的还款额,计算出当月应支付的利息,再用确定的还款额减去当月应支付的利息,就是本金的还款额,下一月利息按剩余本金计算。这类贷款可以提前还款。
1.适用范围:用于有持续现金流入的行业和借款人,且现金是基本均匀的,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增加库存。如商品流通业、服务业、加工制造业。
2.优点:
(1)贷款是按月归还,贷款余额在不断地减少,贷款风险在降低;
(2)对于借款人来讲,按月归还贷款还款压力较小,容易归还,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压力。
3.缺点:
(1)对借款人来讲,可利用的资金越来越少,资金利用率不高。
二、等额本金
等额本金指将贷款本金除以还款月数,每月归还固定的本金,支付剩余本金的利息,贷款利息随贷款本金的减少而减少,总还款额随利息减少而递减。这种贷款可以提前还款。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有持续现金流入的行业和借款人,且前期现金流入较大而后递减的情况。如营运类汽车贷款,因为所购新车开始投入运营时,维修保养费少,收入较大,而后会随车辆的营运而费用增多,收入会递减,这与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相吻合。这种方式也适用于商品流通业、服务业、加工制造业。
2.优点:
(1)贷款是按月归还,贷款余额在不断地减少,贷款风险在降低;
(2)对于借款人来讲,按月归还贷款还款压力较小,容易归还,可避免一次性的巨大压力。
3.缺点:
(1)如果借款人是优质客户,贷款减少,利息也减少,降低了贷款机构的收入;
(2)对借款人来讲,可利用的资金越来越少,资金利用率不高。
三、先息后本
每个月只支付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1.适用范围:适宜短期贷款,适合平时无现金流入或有很少现金流的借款人,如企业经营、工程、种植业和养殖业。
2.优点:对于借款人来讲,平时无还款压力,可以充分将资金用于经营项目。
3.缺点:对于借款人来讲,后期一次性还本的压力大。如果资金链断掉无法如期还款,很有可能影响到个人信用。
四、随借随还
在一段时间内,贷款机构给借款人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在这个时间段内,借款人可在最高授信额度内随时得到贷款,也可随时归还。
1.适用范围:适宜在将来的一个时间段内现金流不确定或不固定的借款人。
2.优点: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借款随时还款,方便灵活,简化了手续。
3.缺点:由于在授信期限内一般不做贷款风险评估,当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仍会给予贷款,增加了贷款的风险性。所以这类贷款需要做好贷后检查工作,或是在每次贷款前做一次简化评估。
每种还款方式都有优劣势,在选择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安排为依据,没有最优,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法律分析: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该由谁偿还银行贷款。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条上借款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原告也承认,法院该如何处理?
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是实际借款人,且原告也承认了这一点,那么法院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和调查来确定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实。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式:
1. 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证据。如果原告承认借款人身份与借条上不符,法院可能需要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证据,以确定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实。例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与实际借款人有关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借款人的身份证明等。
2. 调查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如果法院无法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实,可能需要对实际借款人进行调查,以确定其身份和资产情况。例如,可以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账户信息、查询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3. 判决原告不能主张债权。如果实际借款人无法确定身份,或者确定身份后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可能会判决原告不能主张债权。这意味着原告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需要自行承担债务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符,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查,并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原告承认借款人身份与借条上不符,可能需要提供更多证据或调查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原告不能主张债权,或者判决实际借款人承担债务责任,具体处理方式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谁清偿
法律分析:债权人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由名义借款人清偿债务,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债权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由实际借款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