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案例(民间借贷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
实际收款人不是借款人
张某向崔某借款160万元,并向崔某出具了借条。但张某口头对崔某说,自己的银行卡出了问题,让崔某将钱打到张某的朋友陈某的银行账户中。
崔某于是按照张某的要求将160万元打进了陈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还款。经催要无果,崔某无奈,只能将张某告到法院。
庭审过程中,张某抗辩称,实际收款的陈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自己只是受陈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崔某借款,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也均是由陈某使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实际收款人陈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陈某到庭后,自认张某确实是受自己委托,向崔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是全部由自己实际使用了。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是受陈某委托,以自己名义向崔某借款,因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是陈某和崔某。故判决陈某向崔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无需向崔某承担还款责任。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还是很常见的。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经查明,借款人只是受实际收款人委托,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借款实际由实际收款人使用的。此时,实际收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应当由实际收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经查明,借款人并非是受实际收款人委托,以自己名义借款,实际收款人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指定对收款人,那么出借人向实际收款人支付借款,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发放借款本金的义务。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由借款人来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都需要实际收款人出庭。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实际收款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名义借款人是什么意思?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贷款形式涌现出来,一般情况下,借款人=贷款使用人,可是有些特殊的示例,比如小王申请贷款,可是资金到账后并未使用,而是交由第三人使用,那么谁是真正借款人呢?这里涉及到名义借款人的概念,我们今天来简单介绍一下。
一、名义借款人是什么意思?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是对立存在的,一般会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实际借款人委托名义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贷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
正常情况下,是名义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申请,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往往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
二、谁承担还款责任呢?
因为签订贷款合同的是名义借款人,所以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银行审批贷款,是根据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征信记录、财力状况发放额度的,确认名义借款人符合条件才会审批通过,而实际借款人委托名义借款人贷款,很大可能是自身达不到贷款要求,所以会要名义借款人申请贷款,而名义借款人同意帮忙办理,表示自己也愿意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也是一种承诺,所以名义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日后实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 借款谁来还? 法官提醒: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
实际借款人来还。
当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时,法律上通常认为是实际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收款账户持有人只是资金流经的一个环节。下面将通过几个段落详细解释这一点。
首先,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其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实际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因此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借款。即使资金流入了第三人的账户,这并不能改变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并要求乙将资金打入丙的账户。即使丙是收款账户持有人,甲作为实际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收款账户持有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借款合同的签订,但在资金流转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收款账户持有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例如代理收款、共同欺诈等,这可能会影响到还款责任的判定。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收款账户持有人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共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
最后,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资金流转的路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实际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即使资金流入了第三人的账户,法官仍然会判定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应该谨慎选择借款人,并确保资金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