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案例(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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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4.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书怎样写

借债权转让书主要内容包括:

1、债权出让人和债权受让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欠款金额说明;

3、债权转让;

4、双方的保证和承诺;

5、双方违约责任;

6、其他争议内容;

7、争议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方式。

借债权转让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______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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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贷债权转让对借款人有什么影响

没有影响,只是还款的对象发生了变化。

拓展资料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3.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4.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6.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偿还责任。

7.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被起诉的应对办法我最近就被你我贷起诉了,但你我贷是债权转让了给了第三方公司,但是他们债权转让没有通知我,按照合同法80条,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 最佳答案: 挺方便的,你我贷会有一个债权转让锁定期期(一般为30天),锁定期后可一般都可以进行转让。

民间借贷能转让吗?

民间借贷的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可以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有禁止转让的债权除外。根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第546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一、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1、此案件发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适用当时的规定。

2、那时候规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保护。不保护,并不意味着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无论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做处理,视为该行为有效,被告不得主张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问题。未付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还。鉴于原告只主张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元(计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罚金?

二、民间借贷(案例很复杂)

这位朋友请问像这么大一笔钱是不是对你很重要?不重要的话你也不会上了对吧?可是我感觉你是有病乱投医。你怎么能来网上问案呢?你的人是干啥的你知道吗?是啥人你知道吗?可以说只要比你懂可以给你建议。但是这种案是不庭机会就一次,可不是说这次说错了下次再说。像这么专业而且钱数也不小的情况下你为啥不找一个有经验的而只相信网民?还打官司涉及自己的师费是不是就降低你生活水平了?如果降低不了你的生活水平你就找一个律师就行了。把你的情况给律师详细说一下看律师什么意见。你别以为律师可以信口开河,律师是要负责任的,到时候不是他说的那样你会给他钱吗?另外但凡这种专业的事,可以说很少有人用你这律援助,也有爱心不收费的律师,你怕花钱也可以求助当地媒体帮忙介绍法律服务咨询。总之但凡有生活阅历和思想成熟的人都不会用你这种方法。因为网民可以胡说八道反正你又不懂,懂的话你也不来不会问了。建议你不要心利益最大化。

三、组织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包括法人、自然人,还有一部分叫特别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组织,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也存在着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果村集体为了自身建设发展,向民间借贷,如果出现无法清偿或者其他情况,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二_二_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朱某实、朱某章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事实:朱某章与朱某实系临沭县玉山镇朱黄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会计,朱某实任村支部书记。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朱某实多次向朱某章借款,双方经过结算。朱某实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条两张。第一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张借条载明今有朱某实借朱某章现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备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陈述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交付,并自认朱某实出具借条后已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经朱某章催要,朱某实未予清偿。

一审认为,朱某实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实,与其本人签名的借条、还款事实相互佐证,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一审予以确认,朱某实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清偿剩余借款267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之日即为其要求朱某实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朱某章主张利息损失,可自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某实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朱某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实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还偿还过6000元,偿还给被上诉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诉人朱某章不予认可,且袁迪当庭亦说明该6000元是上诉人朱某实偿还的其与袁迪之间的其他债务,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朱某实主张涉案借款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某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民法典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2.上诉人想辩称为村集体组织借款而非本人,但是从借贷关系来讲是双方签字,只是备注了村用,但是没有举证证明。缺少有力证据,如果主张集体组织借款,那么应该提供村集体组织使用该笔资金的证据,却没有提供,所以没有得到的支持。

3.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体组织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体组织,否则不能认定为村集体借款。

4.再一个,因为没有约定利息,认定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从之日算起,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进行结算,直至还清贷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5.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放贷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利率是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利息真正的来源为经济体的实际增长。

7.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为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约定,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利息约定不明,就其实质而言,应为合同漏洞补充,按照如下顺序和标准处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另外注意适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的三个条件限制:①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③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即在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其他组织就利息约定不明时,可以民间借贷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1.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不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12.双方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即使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间借贷十大案例,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例一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二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至。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案例四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案例五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案例七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例八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

民间借贷案例十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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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可以转让债权吗

借款人可以转让其债权,如果债权人要转让其债权,需要注意转让的债权不得属于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属于根据罚款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 ...
2023-11-08 16:02

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民间借贷调解协议书模板)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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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时效期间要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的时效期间如果是指诉讼时效,则其认定应当是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2023-11-08 15:52

民间债务转让债务人要去吗,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向债务人起诉的法院管辖

若原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基于已经转让的债权起诉,债权转让后能起诉原债务人,但需满足一些条件:该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后能起诉原债务人,但需满足一些条件:该债权依据法律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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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但合理范围内的利息需要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 ...
2023-11-02 15:17

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法院可以支持吗,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但不一定可以胜诉,因为欠条并不能作为借贷纠纷案件的唯一凭证,一般情况下还需要提交其它的证据,如证明已经进行了转账,或者交付资金的音频视频证据等,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法院能认可借款事实吗法律主观:只有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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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因债权转让从承包人处受让取得建设工程款债权,能否主张就承包人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受让人受让工程款债权的同时,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应一并受让。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 ...
2023-11-24 16:14

债权转让的抵押权是不是随之转让

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会随之转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债权人如果要转让其债权,则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
2023-11-29 15:20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效吗,逃避债务债权转让行为案例

继承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怎么办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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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债务的是不是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才可以

转让债权债务的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要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债权债务转让的,其从权利以及从债务也一并转让,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 ...
2023-12-05 15:14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会中断吗(债权转让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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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怎样才能生效呢

债权转让要生效的条件为,则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
2023-11-23 16:48

债权转让如何才能生效

债权转让要生效,则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 ...
2023-12-05 15:24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案例(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拓展资料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4.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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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没有担保责任呢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
2023-12-29 14:41

民间借贷诉状书怎么写(民间借贷诉状书怎么写有范本吗)

(2)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民间借贷诉状最新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xxx 性别: 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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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具体有什么呢

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具体包括: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当事人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 ...
2023-12-29 14:25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会怎么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会坐牢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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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能不约定信息吗

民间借贷可以不约定利息,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要约定利息,则应当注意法律的限制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
2023-11-13 15:26

有哪些可使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可以使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包括: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
2023-12-29 14:17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案例(民间借贷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

庭审过程中,张某抗辩称,实际收款的陈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自己只是受陈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崔某借款,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银行审批贷款,是根据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征信记录、财力状况发放额度的,确认名义借款人符合条件才会审批通过,而实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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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债权如何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的债权的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 ...
2023-11-16 16:03

民间借贷答辩状模板范文个人(欠款答辩状(成功案例))

同时,认为上诉人书面承诺负责还款的行为,是基于原担保责任所作出的表示,其真实意思并非自愿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全案所涉债的转移依法成立,上诉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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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一般怎么才会生效呢

债权转让的行为要生效,则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 ...
2023-12-05 15:34

民间借贷起诉状模板范文(民间借贷起诉状模板范文免费)

(二)原审法院将汪**列为证人属程序违法1、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鉴于上诉人在原审法庭的陈述,以及汪**向法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汪**已经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其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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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如何处理呢

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是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不出庭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 ...
2023-11-08 15:52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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