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土地的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由四部分收入组成:
一是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价款;
二是改变原有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是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收入;
四是国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区别是什么: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纯土地出让的收入。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让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出让土地所产生的全部利润部分。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或者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的价款;
或者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土地使用者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所得
一、正面回答
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二、分析详情
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计提摊销。
三、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要具备哪些条件
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要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
属于基金预算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属于基金预算收入,当一块土地完成招拍挂,且出让金缴齐后,首先会划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同时按规定计提“教育资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出租土地使用权应计入什么科目?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时,相应取得的收入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做账?
1、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结转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累计摊销是用于摊销无形资产的,其余额一般在贷方,贷方登记已计提的累计摊销。累计摊销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列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内,作为无形资产的减项。累计摊销只属于无形资产的调整科目,登记方向与无形资产登记方向相反。
出租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5%计算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农民承包土地获得的收入属于什么分配方式
农民承包土地所得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国家占有这部分生产资料,农民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这不能算农民的生产要素。
而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入属于按土地要素分配,农民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别人经营获得租金收入,是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
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谓的多种分配方式,事实上,除了按劳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统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
在农村承包地上,我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并存的制度,这三权是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属于各农户)和经营权(也属于各农户,但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互换、承包、租赁、转让。
一、农业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房屋拆除后,如何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原有房屋,则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不一致。在农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
二是因搬迁而拆除房屋。
三是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具体而言:
1.如果农民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的,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在拆除旧房后的原有宅基地上建新房,“房随地走”,农民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2.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另外的村组或乡镇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赖以行使的依据即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亦因此而丧失,原来的房主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更不能将宅基地转租、转让给他人使用。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统一安排使用。收回的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属统归于集体,其可以决定交由新的住户使用,原有的房主不能再干涉。
3.如果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实际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属,原来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法定征收程序后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原有的房屋,应给予其一定的补偿,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统归国家行使。国家可以决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设交由建设单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流转收入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
土地流转算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行使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从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一般不需要生产经营来获得,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收藏品市场等活动,使财产进入市场的竞争机制中,在资源配置中获取财产性收入。农民土地流转需要自愿,而且土地的权属没有争议,而且交易双方是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土地流转获得的收入属于生产要素分配。土地属于生产要素,所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收入应当列入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市场机制。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和城市资本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可以使城市的资金、科技、设备等生产要素流到农村,加快农业的现代化步伐,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促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民各尽其能创造了有利条件,善于务农的务农,强于经营的经营,能务工的务工,为农民扩大了经济来源。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二、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三、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