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
电力工程项目结算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工程结算审批,工程结算上报备案等。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实行电力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审批,工程结算上报备案,工程结算督察和工程结算检查、考核等,作用有减少项目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等。
工程结算注意问题汇总,史上最全,没有之一
工程结算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01
工程计算的依据
1 招标书: 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2 投标书: 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
3 合同: 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
4 设计变更: 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
5 委托单: 指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6 联系单: 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
7 施工方案及措施: 指由我方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 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9 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10 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一般工程结算有四大块组成
1工程合同
2设计变更
3索赔
4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设计,下一步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价格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依据。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
02
工程合同
一、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依据,依照约定的总价进行承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招标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或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差异超过某一约定的百分比之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否则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总价。
2.调整总价合同:在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中由于市场价格浮动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合同总价应如何做相应调整。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按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内容分别填报分项工程的单价。(这是参考工程量,一般不作调整)
二、单价合同
(1)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2) 纯单价合同
(3) 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十分确定,或是可能出入校大,此时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就不再合适,而应改用单价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有以下形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招标人在准备此类合同的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项的单价,据之计算出合同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之用。但在每月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最终结算工程的总价款。
2.纯单价合同,在设计单位还来不及提交施工详图,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时采用这种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者给出各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给出工作项目一览表中各项目的单价既可。将来施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但对其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2)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3) 成本加奖罚合同
(4) 最高成本加变动酬金合同
四、目前现行的招投标文件
1 总价包干(工程量与价格均不作调整)
2 单价包干(只调整工程量 单价不变)
3 施工图预算 结算(下浮率)
4 暂列价
工程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同样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构成要素的主体、客体、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包括合同转让。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中的主体改变,即不包括合同转让。这里的合同变更指狭义的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
3.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即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合同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通常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1)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
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3)设计变更事项。能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
1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暑补充协议方可变更。
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改变,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B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新价格。
C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03
项目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即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作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要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给预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2、工程索赔的性质
A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者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B索赔不是惩罚,而是补偿。
C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
3、索赔的特征
A索赔是双向的。
B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
C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4、索赔产生的原因
A当事人违约。
B不可抗力事件。
C合同缺陷。
D合同变更。
E工程师指令。
F其他第三方原因。
5、索赔的分类
A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道义索赔。
B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C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其他索赔。
6、工程索赔的处理
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7、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记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记要只有经过各方签暑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的文件,是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停电、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议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证。
04
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只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价款的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项目实施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A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也就是说,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越多,所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就应越多。所以,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就能够近似地反映工程的进展情况,有利于掌握工程进度。
B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承包商能够尽快尽早地结算回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和资金回笼,也能够降低成本。
C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承包商而言,只有工程款得到如数结算,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承包商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2、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
2.1程资金计划(工程款收款计划)及请款表
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发包方)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每年年初)需报出工程资金计划(工程款收款计划)者,由公司经营计划部指导并协助项目经营人员依据工程计划进度安排和报价书(或经核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上报,以此作为该工程(或该年度)的收款计划。
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发包方)要求,每一付款期满,项目应编制请款表(或统计报表、预算书)报业主(发包方)核准。
2.2工程价款收取
预收工程款:
根据合同规定开具发票、办理纳税、收取预付工程款,做好收款台账。本市项目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外省市项目由项目经营(财务)人员办理,并及时报公司经营计划部和财务部。
一般:包工包料工程的预收款按合同约定,原则上预收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不高于合同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收。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3施工图预算
市场部负责提供全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报价书、承诺、甲供材料清单或甲供乙供材料划分表等)。
施工图预算(结算)由总经室牵头,经营计划部协同项目编制,项目技术及工程管理人员配合。
项目负责提供最终生效的施工图纸,同时也要提供经设计更改已出再版图但已经施工过的原图纸。
项目负责提供制造厂的设备图及相关说明和文件。
项目负责提供经业主(发包方)审核批准的特殊项目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等。
项目负责提供甲供材料领用记录及台账,乙供材料确认签证单及台账。
项目负责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记录、签证、验收单等等。
在公司经营计划部协同下项目负责施工图预算(结算)按图册为单位进行编制、汇总,并以此为单位统计预(结)算工程量,建立台账。
3、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方式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3、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4、竣工结算书
竣工结算书的内容与施工图预算书相同,其费用组成仍然是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所不同的只是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在原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作部分调整。竣工结算书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表格,一般可用预算表格代替,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表格。
竣工结算书的具体内容
工程量差:工程量差是指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中的工程数量与实际的工程数量不一致所产生的量差,这是造成施工竣工结算与施工图不相同的主要原因。产生量差的原因主要有:
1设计变更
2现场施工变更
3材料价差
4费用调整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为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由合同预算部办理,工程部协助进行工程资料的审查工作。
一、 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 竣工图绘制完毕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通过。
二、 施工单位申报工作结算的资料(一式四份)内容: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工程竣工图;
3、 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
4、 工程变更通知单;
5、 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
6、 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7、 投标文件及工程结算书。
三、 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 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 经审核无误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工程部复核。
3、 工程部复核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合同预算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 在工程竣工后至合同预算部复核前,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现象。
5、 合同预算部负责结算资料收发登记。
第三章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部项目主管审核通过。
第八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设计变更单、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甩项清单;
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主要材料进场报验单;
5、材料对帐单;
5、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验槽及隐蔽记录;
7、施工组织设计;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答疑纪要)、承诺书及工程结算书;
9、中标通知书;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
10、四项保费收费单据、文明工地证书。
第四章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第九条、委托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 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监理公司报送工程技术部审核;
3、 工程结算资料经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审核后,由结算主管负责审核结算资料;
4、 工程技术部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付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
6、 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结算主管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查;
7、 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负责将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安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
8、 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结算主管核对无误后签字,报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复核。
第十条、自审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28天内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7天内,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在结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项项目清单。审核完毕后在结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报送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
3、 由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按照竣工图及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以上审核工作在收到结算资料后40天内完成。
4、 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审定的结算经施工单位认可后填写“工程结算审定单”,签字并经施工单位签认后报成本副经理复核。结算主管在结算审核完成后应先与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沟通,无误后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7日内完成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工程结算审定单的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工程技术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主管领导在审批当中,对有异议的结算退回工程技术部,由结算主管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委托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报告上签章。
第十五条、扣款项目在结算封面上注明扣款单位名称及金额后转入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 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式五份,分别送公司计划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存档一份,工程技术部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部专册进行结算资料的收发登记。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部应根据结算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对变更和签证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于具备成本分析条件的单项工程应在结算定案两月内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
第十八条、因历史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一年以上)不报竣工结算的,工程技术部应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公告,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期不报的,工程技术部对未报部分按0值处理并纳入结算。
施工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施工项目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施工现场结算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结算,防止项目利润的流失,杜绝多结算、重复结算、不按合同条款结算的漏洞,有效提高项目成本的控制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结算单分类
项目结算单分为“生产结算单”和“劳务(专业)分包结算单”两大类。
1.生产结算单分为“生产任务单”和“计时任务单”两种。“生产任务单”是由工长、材料员、安全员或机械管理员(项目其它管理人员均不能进行“生产任务单”的结算)根据现场实际完成或发生的工程量,并依据相应分包合同条款分项结算的工程量清单。该结算单只是结算工程量,不结算金额。
2.“劳务(专业)分包结算单”是由项目核算员根据项目“生产任务单”和相应分包合同结算条款进行劳务费、材料费、租赁费等金额的结算。结算时项目核算员必须依据工程图纸、投标预算和分包合同对“生产任务单”中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复核,确保“生产任务单”所结的内容为合同要求内容及工程量不超投标预算,杜绝多结、重复结、不按合同条款结等行为。
二、结算单开具权限
1.“生产结算单”只能由相应管辖范围的一线工长、材料员、安全员或机械管理员开具。项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即使开具也被视为无效。
2.“劳务(专业)分包结算单”只能由直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认可的核算员进行结算,项目其他人员结算的被视为无效。
三、结算单要求
1.结算单的内容应用不宜褪色的“黑色”水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2.结算单必须按月或合同约定节点进行结算,但“计时任务单”必须按月当月结算,过期视为放弃结算。
3.结算单必须依据直属项目部有关文件编号要求进行分项目、分人编号。结算单编号不得出现重号、缺号,对于重号结算单直属项目部将只承认重号时间较早的结算单。
4.结算单中使用的所有工程量单位必须采用国标单位,金额币种均采用“人民币”单位为“元”。
5.所有结算单均应分人建立台帐,项目核算员必须建立“项目结算控制汇总表”以控制结算总额。
6.“生产任务单”要求
①“生产任务单”中的“分项工程名称(部位)”和“工作内容”栏应尽可能写清施工部位及内容情况,以备核查,所以尽量避免模糊词语出现;②“生产任务单”中的“验收人”栏的工程量复核、文明施工工完场清、质量评定、安全生产、材料节超各项相应的验收人(核算员、专业工长、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依照项目部及合同约定要求必须进行如实评价,未进行评价的“生产任务单”视为无效结算单,核算员不得进行结算;③“批准人(项目经理)”栏批准人(项目经理)必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签名;④“生产任务单”中结算的工程量计价方式均应同合同报价相一致,“生产任务单”中不得出现没有合同单价的工程量。
7.“计时任务单”要求
①“计时任务单”必须当天开具,过期不补;②对涉及估工计时工时必须由包括项目核算员在内不少于三人进行估工,不得私自个人进行估工;③产生计时工之前应告知项目主管领导,否则项目主管领导可以拒绝认可;④“计时任务单”必须每月到项目核算员处进行结算,过期不再结算;⑤“计时任务单”中“工作内容”栏应尽可能写清施工内容情况,以备查验,所以尽量避免模糊词语出现。
四、分包单位(队伍)退场结算
1.凡在第九直属项目部施工的所有分包单位(队伍)在完成所签订合同全部内容后,必须及时填写本“施工队任务单结算完毕会签单”,否则项目核算员及项目财务有权拒绝进行最后的结算和付款。
2.凡在第九直属项目部施工的所有施工队在未填写本“施工队退场会签单”和“施工任务单结算完毕会签单”,项目核算员及项目财务有权拒绝进行最后的结算和付款。
3.“施工队退场会签单”必须在“施工任务单结算完毕会签单”会签完毕后填写。
4.项目部各部门在会签本“施工队退场会签单”应认真核实该施工队同本部门是否有未结清手续。
5.“施工队退场会签单”应提前拟退场时间一周进行会签,以免影响结算和退场。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支付规定
发布背景: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扩展资料:
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内容包含价款结算、协商依据、结算规定、支付规定、争议处理、解决办法、价款结算。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0日
条目:6章29条
目的: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