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欠钱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
法院执行费谁来承担
法律主观: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纠纷 中法院已批准 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应当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方不用垫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 立案 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 保险合同 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 证据 材料。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费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一直履行了其对债务的义务,导致执行费用增加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如果被执行人只是在执行前履行了部分义务或者只是在执行期间进行了补偿性履行,则申请执行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是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可以减免执行费的情况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具体如下:
1、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申请执行:申请人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书应包括要求执行的文书、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2、确认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申请进行立案审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
3、查找财产:执行通知书发出后,执行法官会着手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以便进行强制执行;
4、执行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执行法官会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执行方案,并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包括查封、冻结等;
5、结案:当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如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债务,则执行法官将依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直至执行到位。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法律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规定作为支持,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2、债务人有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债务人已经有了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文书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向申请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款项、履行合同等;
3、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是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如拒不支付款项、违反合同等,应当向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必须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履行合同、交付货物等;
5、法定时效未到: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或者执行法院存在违法行为,相应的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主观: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来承担。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再判决。
法律客观: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不缴纳执行费用,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二、强制执行不动产时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谁承担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三、一般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谁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执行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执行费用的规定: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客观:
先予执行执行费用由什么人承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的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所以一般是先由申请人预付,做后的承担依据判决结果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来承担。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再判决。
一、可以减免执行费的情况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费的相关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2、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执行申请是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在申请执行时一定要注意一些常见问题。
(一)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两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其实,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是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只不过说,涉及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往往都是由法院的执行局来实际执行的,需要其他部门执行的情况可能相对要少一些。而申请法院进行执行要求支付一定的执行费,但按照规定往往这个执行费最终都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申请法院执行费用谁承担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执行程序的设置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债权人的私权,与国家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它是执行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而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国家执行机构对债务人施以强制力且一般情况下皆因债务人的不自觉履行义务所致。所以,在这之中所生的执行费用,当然不能象刑事诉讼那样由国家财政负担。
强制执行的费用虽然应由被申请人(债务人)负担,但是由于这项费用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首先就应支出的,如执行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即产生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而支出的差旅费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是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因而,法律也规定应由债权人先代为预交。所以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但是在申请时由被申请人预付。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需缴纳的费用如下: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
(一)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二)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三)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律师证件;
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代码证相关证明;是具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法院执行费用是原告还是被告承担
法律主观:
要看情况的,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费是由原告承担的,因是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所以原告认为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可以写在起诉书里,最后由谁承担要看法院判决结果。如果是特殊情况的话: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主观: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一、根据《 诉讼费 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 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 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申请费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五、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