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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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针对个别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公司,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践中有可能会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如下:

1、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疑似实际控制人有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条件下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一般不从事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活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此原则也存在例外。基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使了权利,例如抽逃资金,无偿使用公司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加以区分导致财产同其个人财产混同,应当认定其滥用了实际控制人权利,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

实际控制人之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常见的实际控制人有以下几种情形:

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股东,即所谓“通过投资关系”;

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隐名股东,即所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实际控制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他既不在公司登记中显示,也不在章程中显示,可却实际支配着公司,亦有人称之为“影子股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资产等行为,债权人如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就此,公司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第21条之规定,“I.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II.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19条、20条又增加了几种情形,涉及到未及时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恶意注销的实际控制人责任问题(条文略)。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下实际控制人作为协助人的责任问题(条文略)。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多种多样,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部分问题。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财产,此种情形下,债权人能否起诉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显然,上述几个条文无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我试做如下探讨:

第一种方案:代位权诉讼。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资产,对公司构成侵权,产生侵权之债,公司本可以向实际控制人提出主张,但怠于提出主张,此时可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详见《民法典》第535条以下之规定。

第二种方案:撤销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资产,往往取得了股东的同意,甚至股东会也有所表决,此时无法认定为对公司构成侵权。就此,如果公司转移该财产的行为存在撤销权因素(如赠与他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详见《民法典》第538条以下之规定。

第三种方案:类推《公司法》第20条。上述两种方案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代位权诉讼以侵权数额为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往往大于侵权数额,且侵权数额查明存在困难)、撤销权有除斥期间之限制。《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司法实践中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揭开法人面纱”等)。该条未涉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问题。但是,实际控制人隐在股东背后,通过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既具有隐蔽性同时在客观上又损害了公司与债权人利益,比股东滥用权利更具有危害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适用原则,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理应类推上述规定。

我曾因办理案件所需检索出8个案例,归纳为如下裁判规则: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见如下文章:《裁判规则丨滥用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此案经过调解结案,未作出进一步裁判。但我认为其中的裁判规则仍然有参考余地。

近日,最高法又公布了一个案例,在判词中云:“一审、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认定某1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转移XXXX2公司财产,致使XXXX2公司无力偿还XXXX1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XXXX1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某1对XXXX2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并无不当。”该判词用“耐人寻味”的语气称,“结果并无不当”,但并未阐明具体的法律适用。这种类似判词在各级法院的判决书里十分常见,当事人除了骂娘之外,似乎也是无可奈何。不过,我认为,本案应当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并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为上述裁判规则又增添了一个最新案例。

另外,据悉,目前相关的案例检索网站都不再显示案例当事人、案号、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信息,这为今后类案检索带来一定的麻烦。其实隐去当事人信息即可,隐去案号、合议庭成员、裁判法院,似乎没有必要。

以下为判决全文,供读者诸君赏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X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1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3,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2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4,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XXXX3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5,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某6。

再审申请人某1、某2因与被申请人XXXX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1公司)、XXXX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2公司)及二审上诉人XXXX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3公司)、一审被告某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某2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XXXX1公司补充提交的证言证据进行质证,直接在判决中引用该证言,且未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未对赔偿确认函中5139.02吨焦炭所涉赔偿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二审法院仅对XXXX1公司进行了简单询问,未要求XXXX1公司提交相应的损失证据,对XXXX2公司是否完成交货义务的事实认定错误。3.二审法院认为在未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某4、某5分别系XXXX2公司、XXXX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某6系本案一审被告,本案判决结果与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二审法院采信某4、某6、某5证言做出判决存在错误。5.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某1系XXXX2公司、XXXX3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某2在XXXX2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故某1、某2应对XXXX2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存在错误。某1、某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1.某1、某2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2.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一、关于某1、某2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一)关于XXXX2公司应否向XXXX1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XXX1公司与XXXX2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两份工矿产品年度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第九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截至2019年12月10日,XXXX1公司给付XXXX2公司货款共计151634530元,XXXX2公司累计供货金额145863792.04元,尚有5770737.96元已付款未供货,且月供货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万吨。XXXX2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XXXX1公司出具赔偿确认函,自愿以一批约5139.02吨的焦炭用于赔偿因其迟延或未按约定数量供货而给XXXX1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二审判决予以确认,并无不当。XXXX2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XXXX1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应退还未供货部分款项5770737.96元。XXXX1公司与XXXX2公司所签订年度买卖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XXXX2公司未能按时足额供货,XXXX1公司依据2020年4月14日确认函要求XXXX2公司退还多预付的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1、某2关于未解除合同不得要求返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XXXX2公司与XXXX1公司虽曾于2020年4月8日确认函中,确认将前述5139.02吨焦炭不含税作价411.11万元用以抵偿XXXX2公司所欠XXXX1公司的部分货款,但该确认函已被之后的2020年4月12日赔偿确认函和2020年4月14日确认函所变更。XXXX2公司向本院提交XX于2020年5月31日出具的说明,拟证明2020年4月12日赔偿确认函和2020年4月14日确认函系受XXXX1公司欺骗而出具,但该说明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关于某1的责任认定。XXXX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4、监事某6和XXXX3公司法定代表人某5的当庭指认和证言显示,XXXX2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发起人为XX、某1及某2,某4、某6受XXXX2公司实际控制人某1和某2的指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XXXX2公司的经营收入已由某1和某2转入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XXXX3公司;某5受XXXX3公司实际控制人某1和某2指示代持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该公司全部业务均由某1和某2负责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某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XX)宁02XX执XXX号限制消费令认定,某1为XXXX3公司实际控制人。某1在一审中虽对与某2、某5、某6之间的亲属关系予以否认,但在二审中认可其系某2之父、某6和某5之舅。XXXX1公司预付XXXX2公司的案涉部分货款4200万元由XXXX3公司收取,XXXX3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取XXXX2公司款项存在正当合理理由。XXXX2公司现已不再实际经营,无力偿还多笔到期债务。一审、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认定某1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转移XXXX2公司财产,致使XXXX2公司无力偿还XXXX1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XXXX1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某1对XXXX2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并无不当。

(三)关于某2的责任认定。XXXX2公司于2019年6月1日与XXXX1公司签订案涉年度买卖合同时,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9年7月15日,XXXX2公司减资1500万元,其中股东某2减资735万元,但XXXX2公司未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亦未依法通知XXXX1公司,致使XXXX1公司未能要求XXXX2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一审、二审判决认定XXXX2公司的减资程序违法,损害了债权人XXXX1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某2在其减资735万元范围内对XXXX2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某2提供的2019年7月8日、7月10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虽显示其将73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某4,但该转让直至2019年7月15日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XXXX2公司减资时某2仍然具有该公司股东身份,应当对债务人承担法定注意义务,其以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股权已转让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XXXX1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某4、某6、某5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人手持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照片,某1、某2对此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某1、某2在二审中对该组证据用以证明的亲属关系予以认可。某1、某2以质证时证人手持证言的照片中文字内容不清楚为由,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能成立。某1、某2主张XX与XXXX1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某4、某6、某5的证人证言不真实而不能采信,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二审法院未就此进行调查取证属于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综上,某1、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1、某2的再审申请。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是:当事人在签署的合同中对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需要负法律责任,确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要按照连带的责任来执行。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各项事务有着非常重要的决策意义。

一、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实际控制人?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3、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好处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实际控制人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对于公司的各项事务都有着决策性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承担着一系列的连带责任。如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的,或者给公司在成了一定损失的,将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原则,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法人: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3、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4、接受公司有关组织的监督5、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1、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由于否定法人人格制度的适用原本就是在穷尽其他手段之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得已选项”,本身就应当慎重适用,故此,不宜对适用的责任主体随意做扩大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实际控制人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通过协议安排的方式、通过持有投票权的方式甚至通过亲属关系对公司实施过度支配与控制,进而完成各种利益输送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此,应当将实际控制人纳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对其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无法偿付债权人债权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与情形有,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增资有哪些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为:未完全履行增加的资本的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可以要求该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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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15:16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司机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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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写谁名就是谁的吗

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不是写谁名就是谁的,如果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即使财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该财产也会因为约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对其主张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 ...
2023-10-23 14:46

诉讼费律师费由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纠纷和争议。当这些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然而,诉讼和律师费用是由谁来承担的呢?本文将围绕“诉讼费律师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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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以下不能骑自行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2岁以下的人不能骑自行车的法律规定是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 ...
2023-11-14 15:27

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他说,按照总则中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的规定,建筑公司在2017年1月30日起诉,仍然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其债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家热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法律主观:一、从什么时候开始三年诉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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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而不是双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 ...
2023-10-23 14:56

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侵权行为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责任的管辖法院法律主观:关于侵权责任的管辖规定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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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有了孩子还能离婚吗

法律规定有了孩子还能离婚。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以诉讼离婚为例,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夫妻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
2023-10-24 14:59

诉讼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10万元诉讼费多少钱)

二、民事财产案件诉讼费该如何计算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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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判离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分居两年判离婚在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且分居的时间已满两年,那么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 ...
2023-10-30 15:02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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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但合理范围内的利息需要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 ...
2023-11-02 15:17

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和律师讲解。我们将通过分析原因、问题解决方式等方面,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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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岁数限制吗

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岁数限制。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若是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的,则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
2023-10-18 10:51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案例(民间借贷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

庭审过程中,张某抗辩称,实际收款的陈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自己只是受陈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崔某借款,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银行审批贷款,是根据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征信记录、财力状况发放额度的,确认名义借款人符合条件才会审批通过,而实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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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低保医疗报销有上限吗

法律规定低保医疗报销是有上限的。低保、低收入群体遵循的是“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即公民先按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对已经花费的医药费进行报销,余下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的,公民最多可再报销60%。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 ...
2023-10-25 11:55

实际控股人和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实控人和法人的责任区分1、法律主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是对于自己的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3、实控人和法人的责任区分,具体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是对于自己的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4、公司出问题实际控制人和法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2、实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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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
2023-10-18 10:52

拖欠工资的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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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离婚之前必须要冻结财产吗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之前必须要冻结财产。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冻结的,但是如果配偶有可能要转移财产,那么当事人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知悉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冻结。 法律依据: ...
2023-10-24 15:04

合同代签是否有法律效力以及代签人需要承担什么

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要求代签人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或者代签人没有经过授权、在授权范围外代签,但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了追认。代签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指若代签人无授权或超越权限代签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进行追认的 ...
2023-12-19 14:28

债务执行有时效吗(债务执行有时效吗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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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借条有效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借条本身一直有效,但是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一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 ...
2023-11-13 15:36

民法典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民法典债务规定法律主观:民法典中对债务的规定为: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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