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怎样反驳被告的举证范本(被告反驳原告需要举证吗)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我如何反驳?
你好,在诉讼中,当事人所有的陈述都是需要证据支持的,虚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支撑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
当然,这中间需要考虑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是指谁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事实成立还是不成立,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比如说我们买一瓶药,如果我们起诉说药质量有问题,那么对药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有义务证明所销售药品质量合格,如果不能证明,那就会被认定质量不合格。
诉讼中有很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就是我说事实你举证。对于这种情况,一方虚构事实,会给另一方造成一定麻烦,需要你提供证据反驳。
现实中,如果一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般人还是比较慎重的。
打官司看的是证据,在法庭上胡编乱造是没用的,只要你不认可他的说法,法官是不会采信他的。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他在说谎,也可以拿出来,狠狠打他的脸!
虚构的事实,往往违背常理,漏洞很大,要不定无证据支撑,要不是证据本身就问题很大。一个谎言需要十个,百个谎言来圆。认真些,仔细些,你一定会发现对方漏洞。
庭审的关键是法官,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他认为事实是虚构的,那就是虚构的。他认为事实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所以,胡编乱造,虚构的事实也可能被认定为真实的。
亲身经历,工伤案子,我是原告。庭审中,我手机翻出同事间微信记录逐条对照,公司律师睁眼说瞎话,说公司没有这些人,我的上司部门经理曹琪不是公司员工,人事经理潘阳庭上默不作声默认。我只好拿出公司电话通信录,招投标公司简介来证明。被告方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于工伤事故后50天后补缴了5个月社保,依法工伤待遇赔偿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弄虚做假,庭审中虚构事实声称己为我缴纳社保。让我向社保部门主张。法官就采信了公司虚假证词。弄得我执行不了,拿不了赔偿,只好上诉。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我如何反驳?
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常见,但是并不是在法庭上胡编乱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被告胡编乱造,需要举证证明。
例如,原告诉被告借贷纠纷,被告辩称没借,那么他有义务证明,原告手里的借条是怎么回事?原告手里的打款凭条是怎么回事?如果没有凭据胡说,等于没说。
2、本方当事人可以积极抗辩。
例如,原告诉被告借贷纠纷,被告辩称没借,本方可以出示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以及本方银行打款的回单证明对方所言不真。
3、当事人胡编乱造,情节严重的,法官可以进行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了,作为本方当事人,对于对方胡搅蛮缠的行为,可以申请法官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
这个问题,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一下。庭审期间,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的,被告是要提供证据证明的。
民事诉讼中,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举证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法院就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比如,原告向被告借款20万元,被告没有及时还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钱。法院开庭时,被告如果主张已经还了被告这20万,那么被告就要拿出相关证据证明他的主张,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他的主张就不会被法院采纳。因此,被告的主张无论是不是虚构的,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话,法院是不会采纳的。被告的主张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原告后面的反驳也是需要有证据支持的。
被告如果提供了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这时候庭审就向着不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此时原告反驳的话,就要对被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并提供证据。
还是接上面的例子,如果被告反驳已经还了这20万,被告拿出结清相关借款的证明,比如银行流水,比如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条,此时,原告就要对被告提供的主张予以反驳,包括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原告还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一般都是在民事答辩期内提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答辩。根据规定,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将答辩状及证据交到法院,否则,原告可以主张这些证据违反规定,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总之,庭审期间,被告反驳原告是要有证据证明的,否则,法院是不会采纳其主张的。
关注孙律师,你身边的律师朋友。
法律上的事实是要以证据为依据的,而且也要遵循着法庭的举证原则。如果是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对于被告捏造的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法官是不会认可的。如果是被告反驳后需要你来举证的话,那么就需要你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事实,或者是推翻被告的证据。
所以说,即便是原告或者是有理的一方也不能忽视证据,认为我有理我就能胜诉,否则法律也很难保护不积极主动维护自己利益的人的。
这有啥反驳的?
一般来说,案件的原告是主张某些事实成立的,然后在这个事实基础上要求被告承担某些责任。而主张事实成立的当事人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成立,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而被告想不承担责任,只需要否认这个事实成立就够了。
比如说,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在这个案子里需要证明被告曾经向原告借款这个事实,被告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向原告借款这个事实,只需要否则自己曾经借款就足够了。因为消极事实是没办法证明或者证明起来难度要比积极事实难度大的多。
而如果被告胡编乱造了一些事实,就对这些事实负有了证明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个时候,作为原告不需要反驳,只需要不认可就够了。然后等待被告来证明这个事实是真实的。
比如,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去否则借款,却瞎编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这个时候,不管被告编造的事实如何真切,都需要证据来证实。如果没有证据,就会认为这个事实不成立。作为原告反而不需要证明借款事实成立了。因为在被告说自己已经还款时,已经承认自己借过钱了。而被告会由于自己没办法举证证明已经还款,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是法院判决继续还款的后果。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被告编造就编造去呗,原告只需要否认,让被告拿出证据来就行了。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我如何反驳?
胡乱编造,既有否法律支持即法律条款条文相对应其编造是真是假,又可以甄别其所编造的(事实及证人证言和证据)于法律有效或者无效,你也可以否认,但你要相应的证据加以否认即可。此外如果其真是胡乱编造法官既不会采信你也无需举证。
一方面,所有的事实都需要有证据,除非是自然规律、众多周知的事实等。没有证据的编造事实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另一方面呢,您如果有实在的证据证明对方在乱说,可以要求法院对他不诚实的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该如何反驳?
开庭后,被告胡乱编造一些虚构的事实,该如何反驳?打官司看的是证据,在法庭上胡编乱造是没用的,只要你不认可他的说法,法官是不会采信他的。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他在说谎,也可以拿出来,狠狠打他的脸!虚构的事实,往往违背常理,漏洞很大,要不定无证据支撑,要不是证据本身就问题很大。一个谎言需要十个,百个谎言来圆。认真些,仔细些,你一定会发现对方漏洞。
1、被告胡编乱造,需要举证证明。例如,原告诉被告借贷纠纷,被告辩称没借,那么他有义务证明,原告手里的借条是怎么回事?原告手里的打款凭条是怎么回事?如果没有凭据胡说,等于没说。2、本方当事人可以积极抗辩。例如,原告诉被告借贷纠纷,被告辩称没借,本方可以出示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以及本方银行打款的回单证明对方所言不真。3、当事人胡编乱造,情节严重的,法官可以进行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了,作为本方当事人,对于对方胡搅蛮缠的行为,可以申请法官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该问题涉及的案件,被告在庭审中对案件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一旦查实,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可以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这句法谚足以说明人民法院审判对证据的高度依赖。所以,无论是原、被告哪一方,无论说的有多热闹,关键还是看证据,如果“举证不能”,还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原告反驳被告的质证意见
一、行政诉讼如何反驳被告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后,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对原告的行政行为进行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
2、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3、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4、质证规则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5、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 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审查判断。
被告质证有虚假陈述后原告可否当即进行反驳?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当事人之间充分质证、抗辩是保证诉讼过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在庭审中一定要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在对方陈述过程中尽量不要硬性插话,可待对方陈述完毕后或法官示意情况下予以反驳对方。
开庭辩论不是日常吵架,不是谁的嗓门大、说得多就占上风,慢慢说、说重点即可。
被告的答辩状与事实不符,原告应怎么办
答辩状与事实有出入很正常,被告肯定要抗辩,不可能完全按照原告所说的事实去陈述和答辩。所以不用担心,原告人该举证说明的,就举证说明,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状进行反驳的材料名称是什么怎么写?
是没有统一的材料名称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状内容进行反驳的,实际上就是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答辩,也就是双方间的辩论这个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进行。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可以在庭审中口头发表,由法庭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载,也可以事先整理成书面材料,在辩论阶段口头发表后,再将书面的辩论意见交给承办法官。
至于书面材料的名称,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可以由自己根据具体内容来确实,或可直接列为“辩论意见“、关于某某诉某某一案的意见”等都是可以的。
另外,材料的名称不是关健,关健是材料的内容是否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而且在具体的诉讼中,还涉嫌到许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技巧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应该尽量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在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权益。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状的内容反驳怎么写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状内容进行反驳的,实际上就是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答辩,也就是双方间的辩论这个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进行。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可以在庭审中口头发表,由法庭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载,也可以事先整理成书面材料,在辩论阶段口头发表后,再将书面的辩论意见交给承办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