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能否成为合同,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口头约定可以成为合同吗
法律主观:
口头约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订立过程很方便快捷。口头合同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算合同吗
口头约定算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所以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对于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将难以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签定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主体资格问题
年龄问题:一个是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某些行业必须年满18周岁。
就业资格问题:对于某些大城市而言,是否有就业资格,如外地工是否有就业证,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证等。用工资格问题:准备招用人员与其他企业是否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力资格问题:是否是学生、童工等非劳动力或者退休下岗人员;
2、劳动合同内容:内容合法皆有效;
3、法律特别规定:如女工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医疗期规定等;
4、公平性: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企业占有主动权,对于合同的起草一般也由企业完成,这样,在涉及到职工的义务责任方面,如违约金条款、保密条款、竟业禁止条款、培训条款等内容方面应尽量体现公平,这样既可以以起到保护企业利益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避免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以显失公平抗辩而导致的该条款无效,同时也能够以理服人,达到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目的;
5、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注意公平公开原则,同时在规章制度建立后应及时于适当形式公示于每一个职工;
6、注意原则性与技巧性相结合。当细则细,当粗则粗。是否面面俱到根据实际情形考虑;
7、一切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尽量避免口头形式,如果采用口头形式,则必须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8、重视程序性工作。一定程度而言程序性工作应重于实体性工作。
综上所述,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需要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双方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也依法的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这是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可以口头吗
法律主观:
一、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关于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原则上,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订立的合同,同样有效,但是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时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合同的订立 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对 合同成立时间 的法条规定,应为合同各方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该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最后签章的签注日期,则以该签注盖章之日为合同成立日;若无,则鉴于履行行为原则上应该晚于合同签订日,故在能证明履行行为的基础上,该履行行为应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起点。
具体如下:
1、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二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时,当事人即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权利。在这里不在赘述,而想着重谈一下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对内的法律效果。依据该条规定,一般认为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合同履行而转移财产的,其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都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仍然属于给付一方,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请求受领方返还财产,于法有据。
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有的专家认为,有过错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适用合同法上关于缔约过失上的责任的规定。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并未考虑赔偿损失的排除适用的情形。一般而言,法律上主体在法律行为成立前所投注的生活资源,如有损失自己承担,此原则简称“自承损失原则”。但是,该原则亦存有例外,损失如有可归责于他人的情形,则可将损失转嫁于他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即为“自承损失原则”例外的典型。由此可见,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即有可归责于他人的事由。因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但问题在于,双方都有过错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合同法规定,此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该规定,本文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形作不同的理解。在一般情形,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与有过失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双方当事人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此时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尽管双方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即在此场合,应无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适用的余地。此时,“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理解为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但是若法律明确要求必须是要式合同的,那么就不能用口头形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头约定算合同吗
法律主观:
口头约定算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 有法律效力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表格合同。车票、保险单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确认书。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吗
法律主观:
如果约定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合同中的口头约定都是有效的。但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等形式的,则口头约定无效。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什么什么形式书面形式时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对于合同的订立是需要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合同。
一、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口头方式和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民法典》对于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对于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
不同的合同条款和内容所认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如果双方对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矛盾和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