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费和诉讼费是一回事吗(起诉费一般要多少钱)
诉讼费和诉讼费用的区别
刚有粉丝问到诉讼费的事情,感觉大家对诉讼费、诉讼费用、律师费这几个概念有点搞不清楚,这里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首先,诉讼费和你因为诉讼花费的总费用不是一回事。
通常,我们说的诉讼费,指的是因为诉讼交给法院的费用,这笔钱是只要打官司就要向法院支付的费用,全国有统一标准,非特定情况不可减免,前期一般由原告垫付,后期法院会根据案情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该由谁来承担这些费用;
而广义的因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给法院交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这个数额是不固定的。
这里大部分的费用,属于可支出也可不支出。比如:涉及证据保全才有可能花公证费;怕被告转移财产,提前保全其账户,才需要花保全费;涉及笔迹鉴定、价格鉴定等才需要花费鉴定费;律师费,这个大家都懂,不请律师或者请法律援助的律师,这笔开支就没有了。
其次,不同案由的案件,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也不同
如果对案由这个词不了解的话,那我换个说法就是,如果是跟开发商打房产官司和因为离婚涉及房产分割,同样是房子,诉讼费的金额就不同,离婚诉讼的费用要低很多。
同样涉及房子的一件事,在不同的案由,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里,涉及的诉讼费可能相差很多,所以,要打官司还要找专业律师帮你计划一下,如何最省心省力省钱的打赢官司。
最后,不同的审理程序,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也不同
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全额收取诉讼费;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撤诉案件,一般都减半收取诉讼费。
简而言之,因为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而诉讼费是给法院交的,律师费是个律师的,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很多人担心打赢官司拿不到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就是由法院把对方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在诉讼期间对方不能转移、拍卖、变卖,如此,可以保障大家打赢官司可以拿到相应款项。
鉴定费,是在继承诉讼中,最常碰到的一个费用。因为会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这些文件上的签字有可能是被伪造的,或者形成时间是错误的,比如:有人在老人糊涂了以后让老人签字,这时候关于笔迹和遗嘱形成时间的鉴定就很有必要了。
保险费,这个通常也是用不到的。最常见的运用,是提起诉讼保全的时候,需要提供担保来防止大家滥用保全。可当大家想保全却没办法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时,就可以找保险公司出一张保函作为担保,以后有任何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诉讼费和起诉费一样吗
【法律意见】
不是一样的。收取方不同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法律依据】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上诉费用和起诉费用一样吗
上诉费和起诉费的区别有点:一是后者是一审的诉讼费,前者是二审的诉讼费;二是起诉费是按照全案收取诉讼费,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而上诉费是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是全额交纳;三是前者所有的上诉人(不包括利益一致相同的当事人)都必须交纳,而后者只有起诉人一个人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和立案费一样吗
不一样。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以上规定,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的一部分。
物价局是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但有的价格管理部门对法院诉讼费进行检查,并要求法院交几千元的年检费,进行《收费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对这种做法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法院的诉讼费不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规定,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诉讼费显然不是商品价格,而服务价格在价格法中明确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法院的诉讼费也不是有偿服务的收费,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并不靠诉讼费来维持法院的运转。而且诉讼费制定的标准并不是法院服务的成本,如刑事案件法院就不收诉讼费。价格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行政机关的收费尚不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不是行政机关的法院的诉讼收费就更不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最主要的依据是价格法,没有依据,也就没有权利对法院诉讼费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法院收取诉讼费无须领取收费许可证。
虽然《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但这里的收费应指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法院的诉讼费不属于这两种情形。法院诉讼收费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该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收费,不是行政性收费,无须行政许可,不庆由物价部门发放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不能对抗作为基本法律的《民事诉讼法》。再看该办法出台的背景,它是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由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联合制定的,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该办法中所指的机关应限于为行政机关。
第三,诉讼费的性质不是行政收费。
通常讲的“费”是指行政规费、事业收费,诉讼费虽然叫费,但不同于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诉讼费不体现等价交换关系,法院也不是事业单位。诉讼费主要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的案件受理费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类似于税。其他诉讼费,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执行判决的实际支出费等,基本上都是一些实际支出的费用。而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所交的诉讼费可以法院退还,以体现对败诉方的制裁,这是其他任何税、费所不具有的特点。诉讼费还有缓交、减交、免交的规定,均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情审查后自主决定,这些只能由上级法院进行监督而不是由价格部门进行监督。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的,上级法院改判的,相应地可以变更诉讼费的承担,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些都说明诉讼费是一种特殊的费用,完全没有必要由价格部门进行监督,价格部门对这些涉及法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专业性问题也无法监督。
诉讼费由法院收取,不应由价格部门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没有监督。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收费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还可以对下级法院判决的诉讼费进行变更,财政部门可以对诉讼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也可对诉讼费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但这些都与物价部门无关。虽说诉讼费是一个小问题,可实际上却关系到法院的宪法地位能否得到尊重的问题。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诉讼费和起诉费是一样的吗
诉讼费就是起诉费,诉讼费除了包括受理费用外,还包括申请费用、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等。
法律分析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提起诉讼的原告通常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提前支付。被告提出反请求的,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请求时,应当先行支付。如果双方都提出上诉,上诉各方应分别支付预付款。当事人预交承兑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当事人未提前缴纳受理费、申诉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自动撤回。诉讼费用由谁承担,要看审判结束后的审判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律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和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双方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分担。原则上按照胜负比例分担。撤回诉讼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一审和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如果二审调解解决,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二审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法院起诉需要诉讼费吗
法律主观:
法院起诉要交钱。起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后,起诉方要依法交纳诉讼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诉讼费一般先由原告交纳,审判结束后,由败诉方最终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当事人需要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是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个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