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中央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2019年后)
中央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法律主观:
公职人员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等算违规放贷。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法律分析: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下列人员的借贷活动:(一)监督、管理、服务对象;(二)下属或者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三)有一定工作联系的人员;(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项目承包人、企业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五)居中斡旋、提供帮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义进行借贷的人员;(六)其他在借贷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一律以违纪违法论处,原则上先免职后处理。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获取收益,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贿论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法律依据:《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下列人员的借贷活动:(一)监督、管理、服务对象;(二)下属或者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三)有一定工作联系的人员;(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项目承包人、企业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五)居中斡旋、提供帮助或者以合作合伙名义进行借贷的人员;(六)其他在借贷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一律以违纪违法论处,原则上先免职后处理。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获取收益,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以涉嫌受贿论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公职人员能参与民间借贷吗
法律主观:
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不违法,只要借贷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即可,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公职人员放高利贷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应受到怎样处理
公职人员即公务员,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视情节给与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法律分析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否则将受到纪律处分。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尽管高利贷本身不违法,但放在公务员身上就属于违法了。公务员掌握公权,若从事商业活动,就容易以权谋私,所以绝对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从小额贷款如何处理
公职人员进行民间借贷的,如果公职人员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如下: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职人员放贷什么处分
普通借贷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是高利贷,涉嫌违纪,纪委会管的,纪委处理后会移交检察院。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中央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