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类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第一,“集中性”问题凸显。东港法院2011、2012、2013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20件、1706件、220件,2012年较2011年同类案件数,相差达八倍之多。区别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
第二,“送达难”沉疴待治。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第三,判决依旧是案件主要结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另一方面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因此金融机构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高判决带来执行居高不下,执行到位率低。
第四,“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除涉国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借款多采取抵押担保或保证加抵押担保外,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绝大多数的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可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这类贷款业务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
第五,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与缺席审理相伴生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担保人主体资格抗辩、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欺诈担保抗辩、保证责任免除抗辩、借款人非实际贷款使用人抗辩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4、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金融案件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分析: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会坐牢吗
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般不会坐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申请仲裁、诉讼、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该纠纷,并且责任人所需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金融案件属于什么案件
金融案件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案件是指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金融单位的案件。其与风险相联系的费率定价方式,有利于抑制银行内在的趋险性,提醒银行经营者注重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而且更具备对经济主体的激励相容性。因此,建立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已越来越迫切。
频发的原因编辑
基础制度缺陷
银行应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发达的信用制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上,应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做保障。我国银行不是西方国家的市场催生型而是政府主导型,这使其在短短的10多年时间里走完了西方国家用了上百年才完成的历程。随着银行不断发展,其先天不足和内在矛盾日益暴露出来。我国银行制度的缺陷根植于传统的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转轨过程中所产生的制度缺损,是银行发展内在规律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
信用制度缺失使银行发展缺乏坚实的信用制度。我国国有银行是政府强制改造的结果,而不是信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市场自发催生的结果,国有银行微观构成先天不足。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变迁中,政府为国有银行的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信用在银行的过度倾抖和滥用,用国家信用取代市场信用和银行信用,实质为国有银行发展提供了一种隐形的制度担保,导致合约关系极不正常,从而为市场主体行为异化和银行过度投机埋下了制度根源。
产权制度缺陷是导致金融生态劣化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是具有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产权界定和明晰是有效的前提。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缺陷,一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不是依据主体权力平等的基本原则,而是将国家财产所有权凌驾于其他一切财产所有权之上;二是国家财产所有的客体几乎是无所不包的;三是国家是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还可以利用政治权力来行使财产权力,结果是国家权力泛化。
国有银行实行单一公有金融产权,造成其产权虚置,使国有银行从总行到基层各级分支行的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非人格化。产权主体非人格化,使各级经营者权利与风险不对称、激励和约束软化,此外,资产的非己性也弱化了其对财产保值增值的动力。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形成的前提。目前我国市场的微观基础不实,即占国民经济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是模糊的,这是企业行为“非理性”的根本原因。在公有产权下,国有银行经常产生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冲动,而这种冲动又是一种缺乏风险约束的单方面的趋利行为,搭便车、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盛行。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必然造成交易成本上升,市场效率下降,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防范金融案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界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银行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法律制度是最强硬的制度。如果从一个零交易费用体制走向正交易费用体制,那么法律制度在这个世界中立即变得明显重要。
法律最重要的任务是对个人的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任何市场交易都是产权交易,如果银行参与者的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那么,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就无从建立,更不用说银行健康发展了。其实,市场经济就是有效的产权制度加上有效的法律制度,产权和法律是市场经济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银行合约主体缺陷
平等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是合约的精髓所在。我国银行合约主体存在种种缺陷,主要表现为,在合约设计中存在责任主体缺位、合约主体地位严重不平等。在金融市场合约关系中,国家处于压倒一切的主体地位,其他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在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关系中,国有银行处于主体地位,非国有银行处于从属地柱;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存款者关系中,国有银行处于主动地位,国有企业特别是存款者处于从属地位。由于合约不是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政府强制干预的产物,因此造成合约主体的合约意识缺乏。
从法律角度看,银行是拥有产权十分清晰的独立财产法人,有签仃契约的自由,有以独立的人格自由从事一切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力。我国国有银行与西方国家之所以不同,是由于政府通过行政程序组建而不是由各个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签仃契约形成的。在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国有银行行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合约关系中,国家与国有银行是“父子”关系,国有银行搭国家的“便车”享有特权。国有银行的合约关系没有调整或没有走上合约化之途,仍在旧体制下运作,因此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金融市场。金融活动主体的有限理性结果是金融行为异化,突出表现在金融活动中大量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导致金融制度功能异化、金融生态劣化、案件频发。
市场约束制度缺损
在有效监管这一道防线背后,防止发生金融案件的第二道防线就是市场约束,它是监管者的重要盟友。市场约束是指机制自动发挥作用,属于银行外在约束。政府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当银行出现违规和支付危机,演变成问题银行时,银行管理层必须承担责任,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作为管理人接管问题银行。如果对问题银行再注资的成本高于其预期收益,则这家银行就应该破产。如不尽快建立银行退出机制,日本式的“鬼魂银行”将在我国大行其道—它们的净资产为负值,在技术上已破产,但政府担保其免于破产。这种隐性成本远远大于银行破产清算的损失。
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处理主要是中央银行(2003年银监局成立后,由银监局负责)一手操办,没有建立利用市场手段或法纪手段共同处置有问题银行的机制,而是处理有问题银行机构的损失主要依靠中央银行来弥补。表现为:解决有问题银行机构主要依靠银监局的金融监管权力,采取关闭、破产等极端的处理手段;(2)没有在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之间建立风险分摊机制,结果一旦某个银行机构出现流动性清偿或资本清偿问题,不能通过风险分摊这种手段化解其风险。
相比较,运用行政手段处置有问题银行虽来的快,但不规范、成本高、道德风险严重,容易留后遗症。而运用市场手段虽慢一些,但规范,成本相对低,道德风险不严重,没有后遗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金融纠纷案件类型
1.信用卡类纠纷
信用卡类纠纷是数量较多的在类金融纠纷,主要是因信用卡持有人严重透支或逾期还款所引发的一类案件。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主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导致的纠纷。金融借款中涉及担保纠纷的主要类型有:金融借款保证纠纷、金融借款抵押担保纠纷及金融借款质押担保纠纷。
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价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4. 票据纠纷
票据纠纷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票据纠纷主要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回购纠纷等。
5. 保险类纠纷
保险类纠纷主要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纠纷、机动车商业保险纠纷、财产保险纠纷、人身保险纠纷、代位求偿权纠纷。
6. 证券类纠纷
证券类纠纷主要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证券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违规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7.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多为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投资而引发的纠纷。如客户委托银行一笔资金用于投资于证券并承诺保底收益,此后发生亏损银行拒绝兑现收益而引发的维权的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主观: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些主体都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对于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经济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
发生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3、如果签有仲裁协议的,则应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济纠纷怎么起诉流程?
1、起诉和受理,法院将根据起诉书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选择不予受理;
2、审理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的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人,而被告应该在收到起诉状之后的内提出自己的答辩书;
3、开庭,在确定的时间应公开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相关人员。而审理的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意见征询、法院调解、法院判决等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在立案之后的审结该案,如果需要延长的将在院长批准后延长;
4、判决和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什么叫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总的来讲,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
综上所述,经济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但是如果经济纠纷中涉及有其他的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比如合同诈骗,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坐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